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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二十九

發佈時間:2009-12-1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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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産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産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發生的租賃費支出的扣除規定。
  原內資稅法規定,納稅人根據生産、經營需要,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本條對此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並將其統一適用於內資、外資企業。
  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産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租賃業務作為企業融資的重要形式,需求日益增長,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租賃的形式獲取相關資産的使用權。按租賃雙方對租賃物所承擔的風險和報酬為標準,可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所謂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産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滿時,資産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産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産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租賃期佔租賃資産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90%以上)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産公允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90%以上)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産公允價值;租賃資産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修改,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除了融資租賃以外的租賃,就屬於經營租賃。
  根據本條的規定,租賃費的扣除分為: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而發生的租賃費,按租賃年限均勻扣除。
  這主要是因為經營租賃方式下,租入企業實際上今後也不會實際擁有該租賃資産的所有權,所以其支付的租賃費,應按租賃年限分期、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租賃費,按規定計入租入固定資産的價值,並提取折舊費用,予以分期扣除。
  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産,允許企業計算折舊扣除,所以其租賃費構成租賃資産的價值,與租賃固定資産的價值一起,計算折舊,並予以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勞動保護支出的稅前扣除規定。
  原內資、外資稅法均未明確規定企業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考慮到一些企業的特殊情況,也鼓勵企業加大勞動保護投入,支援安全生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本條明確規定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本條的規定,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支出。
  這是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才准予稅前扣除。
  二、必須是合理的支出。
  有人認為,對於企業的勞動保護支出,應據實扣除,不應有“合理的”限制。本條之所以加上“合理的”條件限制,主要是防止有些企業可能借此逃避稅收,也為稅務機關在實際稅收徵管中,行使相應的調整權,預留法律依據。條例起草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應對“合理的”範圍進行界定。考慮到不同行業、不同環境下的企業生産經營活動千差萬別,無法對其勞動保護支出作統一的界定,同時為了保持條例的整體性和穩定性,在通過其他規定來具體認定“合理的”範圍而不影響執行的前提下,條例沒有對“合理的”範圍作具體界定。
  三、必須是勞動保護支出。
  條例草案曾經規定,本扣除項目中的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僱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考慮到條例體例、框架的協調性、一致性等因素的要求,也考慮到企業的勞動保護支出難以得出簡單的統一標準,且條例草案本身規定的某些用語不盡科學,所以條例刪除了草案中關於勞動保護支出的界定的規定。但是,這並不是否定草案關於勞動保護支出的界定的基本內容,而是將其放入規章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本條規定的勞動保護支出,仍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的支出,並非出於工作的需要,那麼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為其僱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係的人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如高溫冶煉企業職工、道路施工企業的防暑降溫品,採煤工人的手套、頭盔等用品。  

發佈日期:2008年07月2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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