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營改增在最後四個行業全面推開。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了《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新舊零稅率和免稅政策有哪些不同?戳下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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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規定新舊對照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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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附件4 |
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4 |
新舊政策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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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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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産,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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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運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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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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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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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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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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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公務飛行”。 |
將此項規定改為簡明扼要的綜合性表述,單列作為第三條第一款,內容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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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太運輸服務參照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
(二)航太運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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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
增加“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的限制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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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發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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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
增加項目,財稅〔2015〕118號文件已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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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計服務。 |
刪除“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産提供的設計服務”,但須滿足“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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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
增加項目,財稅〔2015〕118號文件已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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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軟體服務。 |
增加項目,財稅〔2015〕118號文件已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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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
增加項目,財稅〔2015〕118號文件已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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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資訊系統服務。 |
增加項目,財稅〔2015〕118號文件已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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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
增加項目,財稅〔2015〕118號文件已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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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
增加項目,財稅〔2015〕118號文件已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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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資訊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
增加條款,財稅〔2015〕118號文件已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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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轉讓技術。 |
增加項目,財稅〔2015〕118號文件已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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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
新增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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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産提供的設計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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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
改為第八條,簡化表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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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並具有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上述交通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範圍應當包括“公務飛行”。 |
改為第八條,簡化表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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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
改為第三條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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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
改為第三條第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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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産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自己開發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出口,視同生産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應稅服務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實行退(免)稅辦法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於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
由於零稅率的範圍擴大到服務和無形資産,改為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表述,明確不同業務類型的處理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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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
將“應稅服務”改為“服務或無形資産”,見第五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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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
將“應稅服務”改為“服務或無形資産”,將“申報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稅手續”改為“申報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手續”,見第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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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産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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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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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礦産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
新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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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
新增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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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礦産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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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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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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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 |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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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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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 |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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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
新增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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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
新增“保險”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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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
新增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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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
將此項規定改為簡明扼要的綜合性表述,單列作為第三條第一款,內容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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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港澳臺運輸服務。 |
將此項規定改為簡明扼要的綜合性表述,單列作為第三條第一款,內容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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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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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智慧財産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諮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産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
刪除“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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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信服務。 |
增加項目,財稅[2014]43號文已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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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慧財産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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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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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鑒證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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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業技術服務。 |
新增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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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務輔助服務。 |
新增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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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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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無形資産。 |
新增項目,原106號文件中“技術轉讓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歸併入此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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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
新增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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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産和不動産無關。 |
新增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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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
新增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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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
原106號文件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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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
原106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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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
原106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刪除兩個“按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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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
新增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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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産,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産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産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産出口,視同生産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
原106號文件第四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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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和無形資産的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服務和無形資産,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於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於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
原106號文件第四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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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産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
原106號文件第五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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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産,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
原106號文件第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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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
新增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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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産無關。 |
新增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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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形資産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産無關。 |
新增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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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新增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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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台灣有關的應稅行為,除本文另有規定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
新增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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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合同,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的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條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繼續享受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 |
新增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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