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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8-05-2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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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隨著近年來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不斷完善,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原有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已經不能滿足填報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為了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全面落實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稅務總局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等申報表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原則

  本次修訂主要遵循“精簡填報內容、全面落實政策、優化申報體驗”的原則。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等申報表進行大幅精簡、合併和優化,減少數據項超過65%。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表單結構、設計標準,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規範和統一。

  三、主要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優化:

  (一)簡化表單設置

  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額”列,只保留“累計金額”列。對原《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進行大幅簡化,將數據項由185項減少至30項,精簡84%。綜合統計,修訂後的表單數據項將減少65%以上。

  (二)優化報表結構

  調整申報表填報方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中的重復行次進行歸併處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將《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作為附表納入申報表體系。

  (三)完善填報內容

  根據政策調整和落實優惠的需要,補充、調整了《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等表單的行次內容,確保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能夠及時、足額享受到稅收優惠。增加預繳方式、企業類型等標識資訊和附報資訊內容,為實現智慧填報提供有力支援。

  四、分支機構填報要求

  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申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徵收管理的,分支機構也應當按照《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五、實施時間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實行按月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8年6月份申報所屬期開始,適用本《公告》;實行按季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8年第2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適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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