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範本市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重新修訂併發布了《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 制定背景
為統一基層分局對逾期申報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標準,提高稅法遵從,促進徵納和諧,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按照《徵管法》相關規定及近期稅務總局有關工作要求,對《辦法》進行部分修訂。
二、主要變化
(一)對《辦法》適用規則的第一條增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作為制定依據。
(二)根據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刪除原第十一條中“情節嚴重,經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的,可適當延長15日”;刪除原第十四條“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工作列入市局年度考核”。
(三)對《辦法》適用規則的第十條修改為“ 稅務機關在適用《裁量基準》作出行政處罰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集體審議決定:(一)對情節複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的案件……”對擬作出減輕處罰的案件,不再區分是否為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均納入本級稅務機關的集體審議範圍,與稅務總局現行規定保持一致。
(四)調整兩項違法事項的裁量基準:
一是對《辦法》附件:裁量基準類型三“違反納稅申報類”第(一)項對應的“情節程度及處罰標準”修訂為:
1.納稅人當前稅務登記狀態為正常的:(1)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違反且在限期內改正的,免處罰款;(2)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違反而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或者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的,對個體工商戶處每次二十元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每次五十元罰款。
2.納稅人當前稅務登記狀態為非正常的:(1)無未繳銷發票且無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二百元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罰款;(2)有未繳銷發票或有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二千元罰款;(3)未繳銷發票份數較多或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金額較大等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對《辦法》附件:裁量基準類型四“違反稅款徵收管理類”第(五)項對應的“情節程度及處罰標準”修訂為:
1.扣繳義務人能夠按規定補扣補收稅款的,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2. 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補扣補收稅款的,稅務機關在追繳稅款的同時,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施行時間
鋻於本規範性文件與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關,且本次發佈為廢舊立新,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