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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繼續執行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本市增值稅起徵點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發佈時間:2021-05-2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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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麼?

  根據“規範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的規定,本市2016年制發的《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本市增值稅起徵點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稅〔2016〕51號)已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按照規範性文件相關評估和處理要求,需評估後重新制定發佈。

  二、重新制定的《通知》主要有哪些變化?

  主要有兩方面變化:

  (1)文件內容方面。一是保留51號文有關增值稅起徵點的規定,本市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的增值稅起徵點繼續按原規定標準(國家規定幅度的最高標準)執行,即: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二是刪除51號文中第二、三、四、五條有關“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的定(限)額”條款,相關政策內容已由《關於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2號)和《關於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等文件重新調整明確,故本次發文時予以刪除。

  (2)重新發文事項方面。鋻於稅務系統機構改革和本市行政區劃調整,調整了發文機關、主送機關和落款名稱,同時考慮到稅收政策的平穩延續,明確《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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