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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應徵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 規範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5-03-3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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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發了《關於應徵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 規範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指導和幫助納稅人防範應徵國內環節稅貨物(以下簡稱應徵稅貨物)出口涉稅風險,切實維護外貿出口秩序,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發了《公告》。《公告》通過進一步重申與明確應徵稅貨物出口有關政策及規定,向廣大納稅人宣講政策,服務與引導納稅人規範辦理相關出口事項,促進納稅人依法履行相關納稅義務,共同推動外貿出口高品質發展。

  二、出口應徵稅的貨物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等現行規定,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徵稅政策的貨物範圍具體如下:

  (一)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産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捲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託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自己或委託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品質、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品質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品質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二)適用消費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消費稅徵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徵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三、納稅人出口應徵稅貨物的應納增值稅、消費稅稅額應當怎樣計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應徵稅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統一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應納增值稅按下列辦法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若已按徵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徵收率)×徵收率

  (二)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從量定額複合計稅(以下簡稱複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四、納稅人出口應徵稅貨物,何時辦理稅務登記資訊確認,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從事應徵稅貨物出口業務的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一樣,均需辦理稅務登記資訊確認。具體辦理時,應當在首次發生納稅義務時,通過全國統一規範電子稅務局或者辦稅服務廳完成稅務登記資訊確認等相關涉稅事宜,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五、納稅人出口應徵稅貨物,開具委託出口證明和代理出口證明的具體要求以及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納稅人通過委託方式出口應徵稅貨物的,委託方應該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憑藉委託代理出口協議(複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託出口貨物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委託代理出口協議後在《委託出口貨物證明》簽章。委託方將《委託出口貨物證明》轉交給受託方,受託方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六、納稅人在向海關申報出口應徵稅貨物之前,為什麼應先完成稅務登記資訊確認?

  納稅人出口應徵稅貨物,由於其在購進貨物或者採購原材料用以生産的環節已經發生了涉稅事宜,因此,應當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向稅務部門辦理登記資訊確認。而其在向海關申請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已經發生上述行為,因此,需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完成登記資訊確認等涉稅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第四條明確,如果納稅人未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資訊確認,或者屬於登出、非正常、走逃(失聯)等稅務異常情形的,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完成相關涉稅事宜處理後,再向海關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七、出口應徵稅貨物的納稅人,在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出登記時,需要注意的稅務辦理事項?

  出口應徵稅貨物的納稅人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出,應當先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出。稅務部門辦理完成稅務登出後出具清稅證明,納稅人憑藉清稅證明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出登記。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相關涉稅業務、簡化登出流程,如果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已共用了清稅資訊,納稅人可不再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文書。

  八、納稅人出口應徵稅貨物在報關出口環節應當重點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條款規定,《公告》重申,出口應徵稅貨物的納稅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等主體及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不得虛構出口業務、虛報貨值、少報貨值等。如存在上述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各相關部門依職責分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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