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進一步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優化申報項目,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2024年,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要求,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關於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産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號),進一步加大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産專用設備抵免政策(以下簡稱“專用設備抵免政策”)優惠力度。為便利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同時結合納稅人關於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的意見、建議,稅務總局制發《公告》,明確預繳環節享受專用設備抵免政策口徑及出口業務等特定事項的申報要求,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進行修訂。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專用設備抵免政策執行口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專用設備抵免政策應在匯繳環節享受。為落實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産專用設備數字化智慧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號),便利納稅人享受專用設備抵免政策,充分釋放政策紅利,《公告》明確,納稅人在預繳環節即可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自主選擇享受專用設備抵免政策。預繳環節選擇不享受專用設備抵免政策的,也可在匯繳環節選擇享受優惠。
(二)明確出口企業申報要求
為進一步規範出口企業預繳申報管理,提升預繳申報合規性,《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出口企業預繳申報要求。
一是重申出口企業納稅申報義務。生産銷售企業出口貨物的,應就其出口貨物的收入計算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通過自營方式出口的,應將其出口本企業生産或銷售貨物對應的收入納入營業收入進行申報;通過委託方式出口的,應將其委託出口本企業貨物對應的收入納入營業收入進行申報。除納入營業收入申報外,出口企業還需進一步申報上述兩類出口收入的具體情況。
二是從事代理出口業務的企業,應將其出口代理費收入納入營業收入進行申報,並申報具體情況。同時,為規範代理出口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以代理,包括通過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需要附報《代理出口企業受託出口情況匯總表》,提供委託其出口貨物的委託方基礎資訊和出口金額情況。出口貨物涉及多個環節的,應填報實際委託出口方基礎資訊和出口金額等情況。實際委託出口方是指出口貨物的實際生産銷售單位,原則上應為境內主體。若上述企業填報的是報關行、貨代公司等非實際委託出口方或非境內主體,應作為自營方式,由該企業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舉例説明如下:
【案例1】A公司從事代理出口業務,接受B公司委託出口其生産的貨物,涉及多張海關出口報關單,共計1000萬元人民幣,收取代理費10萬元。預繳申報情況如下:
A公司應申報營業收入10萬元,其中出口代理費收入10萬元,同時應在《代理出口企業受託出口情況匯總表》中逐筆填報B公司委託A公司出口的海關出口報關單號,並將B公司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及對應的出口金額分別填入實際委託出口方名稱、實際委託出口方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出口金額欄次,最終B公司對應的出口金額合計應為1000萬元。
B公司應申報營業收入1000萬元,其中委託出口收入1000萬元。
【案例2】C公司從事代理出口業務,接受D公司委託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貨物,涉及一張海關出口報關單,共計1000萬元人民幣,收取代理費10萬元。C公司與D公司確認,該批貨物實際為D公司接受E公司委託辦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費12萬元。E公司是境內實際生産銷售單位(境內真實貨主)。預繳申報情況如下:
C公司與D公司、D公司與E公司均是委託代理關係,但只有C公司是實際報關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該批出口貨物的實際委託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義務填報實際委託出口方E公司的相關資訊。C公司應申報營業收入10萬元,其中出口代理費收入10萬元,同時在《代理出口企業受託出口情況匯總表》中填報對應海關出口報關單號,並將E公司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及對應的出口金額1000萬元分別填入實際委託出口方名稱、實際委託出口方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出口金額欄次。
D公司與E公司是委託代理關係,但D公司不是實際報關出口代理公司,應申報營業收入12萬元,但無需填報“出口代理費收入”欄次,無需報送《代理出口企業受託出口情況匯總表》。
E公司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銷售方,也是實際委託出口方,在預繳時應申報營業收入1000萬元,其中委託出口收入1000萬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沒有在《代理出口企業受託出口情況匯總表》填報E公司相關出口情況,應作為自營方式,由C公司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三)優化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結合上述政策執行口徑優化情況及納稅人反映的意見、建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進行修訂。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
一是增加附報事項項目。在“優惠及附報事項有關資訊”部分增加“職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項目,發生相關事項的納稅人應準確填報有關情況。除上述事項外,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補充填報。
二是調整“預繳稅款計算部分”相關項目。參照年度納稅申報表優化思路,根據最新財務報表樣式增加“銷售費用”“其他收益”等項目。同時,在“營業收入”項目下增加“自營出口收入”“委託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費收入”等項目,由涉及出口業務的企業填報。在“投資收益”項目下增加明細行次,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明細行次填報股權處置收益等具體事項和金額。納稅人進行股權處置的,均應填報具體事項和金額。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稅額”項目,供適用專用設備抵免政策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自主選擇填報。
四是增加“銷售未完工産品的收入”項目,由房地産開發企業填報,進一步明確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産品取得預售收入申報要求。
2.《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
一是調整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將匯繳環節總分機構分攤稅款計算方法推廣至預繳環節,即企業先對截止到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進行分攤,再由總、分機構分別抵減其已分攤預繳稅款,並計算本月(季)度應補(退)所得稅。舉例説明如下: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註冊成立的企業,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分別在山東省、陜西省、天津市設立了B、C、D分支機構。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機構登出。A公司與各分支機構均按規定及時並準確完成匯總納稅資訊備案。2025年第1季度預繳時,B、C、D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分別為10%、40%、50%。第2季度預繳申報時,A公司發現第1季度分配比例計算有誤,C、D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應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實際利潤額400萬元,第二季度累計實際利潤額700萬元,第三季度累計實際利潤額1300萬元,第四季度累計實際利潤額1200萬元,不享受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稅款和分攤情況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稅款計算
稅款計算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實際利潤額 |
400 |
700 |
1300 |
1200 |
應納所得稅額 |
100 |
175 |
325 |
300 |
本年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 |
- |
100 |
175 |
325 |
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 |
100 |
75 |
150 |
0(-25) |
總機構累計分攤 |
25(100×25%) |
43.75(175×25%) |
81.25(325×25%) |
75(300×25%) |
總機構累計財政集中分配 |
25(100×25%) |
43.75(175×25%) |
81.25(325×25%) |
75(300×25%) |
分支機構累計分攤 |
50(100×50%) |
87.5(175×50%) |
162.5(325×50%) |
150(300×50%) |
2.分支機構稅款分攤計算
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B、C、D分支機構均參與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計算,具體如下: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額 |
分配比例 |
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
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 |
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 |
B |
10% |
5(100×50%×10%) |
10% |
5(50×10%) |
0 |
5 |
C |
40% |
20(100×50%×40%) |
40% |
20(50×40%) |
0 |
20 |
D |
50% |
25(100×50%×50%) |
50% |
25(50×50%) |
0 |
25 |
分支機構合計 |
100% |
50 |
100% |
50 |
0 |
50 |
第二季度預繳申報時,發現分配比例計算有誤,應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計算,具體如下: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額 |
分配比例 |
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
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 |
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 |
B |
10% |
3.75(75×50%×10%) |
10% |
8.75(87.5×10%) |
5 |
3.75(8.75-5) |
C |
30% |
11.25(75×50%×30%) |
30% |
26.25(87.5×30%) |
20 |
6.25(26.25-20) |
D |
60% |
22.5(75×50%×60%) |
60% |
52.5(87.5×60%) |
25 |
27.5(52.5-25) |
分支機構合計 |
100% |
37.5 |
100% |
87.5 |
50 |
37.5 |
第三季度預繳申報時,由於D分支機構已經登出,其不再參與分配,已經繳納的稅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機構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計算,具體如下: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額 |
分配比例 |
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
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 |
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 |
B |
20% |
15(150×50%×20%) |
20% |
22[(162.5-52.5)×20%)] |
8.75 |
13.25(22-8.75) |
C |
80% |
60(150×50%×80%) |
80% |
88[(162.5-52.5)×80%)] |
26.25 |
61.75(88-26.25)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分支機構合計 |
100% |
75 |
100% |
162.5 |
87.5 |
75 |
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根據上述計算規則類推,具體如下: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額 |
分配比例 |
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
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 |
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 |
B |
20% |
0(-25×50%×20%) |
20% |
19.5[(150-52.5)×20%)] |
22 |
0(19.5-22) |
C |
80% |
0(-25×50%×80%) |
80% |
78[(150-52.5)×80%)] |
88 |
0(78-88)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分支機構合計 |
100% |
0 |
100% |
150 |
162.5 |
0 |
需要説明的是,匯總納稅企業如果不存在登出分支機構、分攤稅款計算不準確等情形,無論按原計算方法,還是按新計算方法,結果都是一樣的。但是,若匯總納稅企業前期預繳環節未準確計算分攤稅款或當季發生分支機構登出情形,新計算方法將通過全量分攤方式,對全年分攤稅款重新計算。案例中,由於第二季度發現第一季度C、D分支機構分配比例計算錯誤,在第二季度申報時按照新方法計算的C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少5萬元;D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多5萬元;B分支機構分配比例沒有錯誤,兩種方法計算結果一致。D分支機構登出後,需重新計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報時按照新方法計算的B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少1.75萬元,C分支機構應補稅額比原方法多1.75萬元。
二是修改表單名稱和數據項。基於計算方法調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總機構分攤”“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等項目,在列次上增加“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等項目,並據此將表單名稱修改為《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三、實施時間
《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實行按月預繳的查賬徵收居民企業,從2025年9月份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實行按季預繳的查賬徵收居民企業,從2025年第三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