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21號),稅務總局配套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為加強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21號)。與財稅公告相配套,為便於納稅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二、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如何確定的?
為便於納稅人申報繳稅,《公告》規定,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管理以與裝入離岸信託財産相關的境內主要生産經營企業登記註冊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不存在境內生産經營企業的,按照與離岸信託相關的境內財産所在地確定;既不存在境內生産經營企業也不存在與離岸信託相關的境內財産的,按照境內經常居住地確定。
例1:納稅人A是境外上市企業的實際控制人,通過股權或協議控制的境內企業位於甲地,如其將境外上市企業關聯的股權等財産裝入離岸信託,則其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境內企業的登記註冊地,即甲地稅務機關。
例2:納稅人B在境內不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將與位於乙地境內財産相關聯的境外財産裝入離岸信託,則其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境內財産所在地,即乙地稅務機關。
例3:納稅人C在境內不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在境內經常居住地為丙地,將境外現金財産裝入離岸信託,則其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境內經常居住地,即丙地稅務機關。
為便於離岸信託納稅人申報,對2025年度已辦理匯算清繳申報並補稅或退稅的納稅人,繼續以匯算清繳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三、離岸信託納稅人的辦稅渠道是怎樣的?
《公告》發佈後,稅務部門將同步升級稅收管理系統功能。考慮到離岸信託涉稅事項較為複雜,為便於納稅人現場諮詢和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可攜帶相關資料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後續稅務部門還將提供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渠道。
四、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繳稅時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公告》區分離岸信託不同情形,規定了不同的報送資料。一般情況下,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的居民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並附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以及離岸信託財務報表、運營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資料。
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的非居民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填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並附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年度報告表》。
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産的離岸信託並且受益人存在居民個人的,居民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並附報《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表》以及與取得分配所得相關的佐證資料。
納稅人、受託人提供外文資料的,應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稅務機關要求報送其他佐證資料的,納稅人、受託人應當配合。納稅人存在離岸信託終止等特殊情況的,還需要按規定提交其他資料。
五、分期繳稅的條件及備案流程是什麼?
為減輕離岸信託終止等環節稅收負擔,對按照稅法規定申報後繳稅存在困難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稅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居民個人或受託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稅備案表》。居民個人、受託人逾期備案或者不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例4:納稅人D為居民個人,將財産裝入離岸信託後離岸信託于2026年11月終止並完成清算,2026年12月2日因繳稅存在困難,當天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進行分期繳稅備案後,可以在五年(2026年12月至2027年11月、2027年12月至2028年11月、2028年12月至2029年11月、2029年12月至2030年11月、2030年12月至2031年11月)內分期繳納稅款。納稅人應當按照備案要求,按時足額繳納稅款。
六、居民個人在境外已經繳納了與離岸信託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應如何辦理抵免?
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納了與離岸信託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性質的稅款,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抵免條件的,可以在填報《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申報境外所得時辦理,並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
七、離岸信託受託人應承擔哪些義務?
離岸信託受託人應按照規定準確核算離岸信託運營、管理過程中産生的各類收益及分配情況,按納稅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轉讓所得”,並協助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完成申報繳稅和資料報送等事項。
八、對不遵從的納稅人,《公告》規定了哪些措施?
納稅人、受託人未按規定提供、報送資料以及申報繳納稅款的,以及仲介機構等代理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個人、受託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規定處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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