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繳納2012年個人住房房産稅有關事項的提示
根據《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個人住房房産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個人住房房産稅的納稅人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辦理繳納當年度應納稅款。為了方便納稅人繳納稅款,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問:個人住房房産稅有哪些繳稅渠道,服務時間是怎麼安排的?
答:主要有稅務專窗、有關銀行和付費通網站三個繳稅渠道,具體安排如下:
(一)稅務專窗
1.應稅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産交易中心稅務窗口,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日辦公時間。
2.各區縣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個人住房房産稅專窗,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辦公時間。
納稅人到稅務專窗繳稅的,用帶有銀聯標誌的銀行卡通過POS機當場繳納稅款並取得完稅憑證。
(二)有關銀行
1.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納稅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自營)在本市辦理個人業務的營業網點使用銀行卡或現金繳稅。
2.銀行網點的服務時間與日常辦理個人業務的時間相同,具體可諮詢有關銀行。
(三)付費通網站
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24時,納稅人可登錄付費通網站(網址:www.shfft.com)按照網上流程繳稅。
二、問:當年度應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産稅稅款如何確定?
答:稅款從納稅人取得應稅住房産權的次月起計算,按年計徵,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
(一)凡在2011年取得産權的應稅住房,2012年應繳納稅款為認定通知書中確定的年應納稅額。
(二)凡在2012年1月至11月期間取得産權的應稅住房,2012年應繳納稅款按以下公式計算:當年度應納稅款=年應納稅額÷12個月×當年度應納稅月份數。
三、問:繳納個人住房房産稅需要攜帶什麼資料?
答:納稅人到稅務專窗和銀行繳稅時應攜帶産權人之一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
四、問:沒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能不能辦理繳納個人住房房産稅?
答:沒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納稅人有以下兩個繳納個人住房房産稅的渠道:
(一)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産交易中心稅務窗口辦理繳稅,並帶好産權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應稅住房的産權證原件。
(二)登錄付費通網站按照網上流程繳稅。
(説明:其他繳稅渠道只受理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納稅人辦理繳稅。)
五、問:繳稅時發現納稅資訊有誤怎麼辦?
答:如果納稅人在繳稅時發現系統顯示的納稅資訊有誤,可攜帶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産交易中心稅務窗口辦理更正手續。其他徵收點不受理資訊更正業務。
六、問:如果納稅人不在上海,如何繳納房産稅?
答:納稅人不在上海,可登錄付費通網站(網址:www.shfft.com)按照網上流程繳稅。也可以委託他人繳納稅款。
七、問:納稅人(應稅住房産權人之一)無法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但需委託他人繳稅的,應如何辦理?
答:對受託人無法取得委託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的,須攜帶以下資料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産交易中心稅務窗口辦理繳稅:
(一)委託書原件。
(二)委託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應稅住房的産權證原件。
(四)受託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八、問:在銀行或付費通網站繳稅如何取得完稅憑證?
答:(一)納稅人在銀行或付費通網站繳稅後,請妥善保存銀行或付費通網站(可自行下載)收款憑證。
(二)如納稅人需要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可通過以下方式辦理:
1.在繳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登錄上海稅務網(www.tax.sh.gov.cn)提出需求,稅務機關將在10個工作日內按應稅住房地址向納稅人郵寄完稅憑證。
2.在繳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至本市各辦稅服務場所,憑産權人之一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當場開具完稅憑證,沒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應攜帶産權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應稅住房的産權證原件。
九、問:逾期繳納個人住房房産稅會不會加收滯納金?
答:凡是逾期納稅的,須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産交易中心稅務窗口繳納。逾期繳納的,當年度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問:經稅務機關催報催繳仍拒不納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如何處理?
答:對經催報催繳仍拒不納稅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市試點辦法有關規定處理。同時,根據《上海市個人信用徵信管理試行辦法》將未納稅資訊納入聯合徵信體系。
十一、問:個人住房房産稅認定後,涉稅資訊發生變化怎麼辦?
答:如果涉稅資訊發生變化,可攜帶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産交易中心稅務窗口申請辦理變更認定手續,從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稅。其他徵收點不受理資訊變更業務。
十二、問:要了解諮詢個人住房房産稅的有關問題有哪些渠道?
答: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渠道諮詢繳納個人住房房産稅的有關問題:
(一)撥打021-12366納稅服務熱線。
(二)登錄上海稅務網(網址:www.tax.sh.gov.cn)。
(三)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産交易中心稅務窗口諮詢。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