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取得的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取得的勞動所得,經批准可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執行期限繼續延長三年,即: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的有關規定,“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可享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的勞動所得是指: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四、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幅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減徵5640元。對同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上述勞動所得,其全年減徵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總額不超過5640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稅務局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