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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應解決中央與地方收入分配問題

發佈時間:2012-01-04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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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和行業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逐步將目前徵收營業稅的行業改為徵收增值稅。會議決定先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等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營業稅和增值稅同屬於流轉稅範疇,但是課稅範圍、計稅方法、收入歸屬、管理許可權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別。目前營業稅和增值稅在徵稅範圍上是互補的。在計稅方法上增值稅採用扣稅法,對每個流通環節的增值課稅,而營業稅是全值徵收的。從收入歸屬來看,增值稅屬於共用稅,由國家稅務局徵收管理;而營業稅收入主要歸屬地方,主要由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這些差異引起的問題,需要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過程中加以解決。

  要解決收入分配問題。如果營業稅被增值稅替代,那麼按照現行稅種的收入歸屬,地方收入將受到影響。2009年統計數據顯示,營業稅收入佔地方稅收總額的33.8%,是地方稅收的最主要來源。按照現行的增值稅制度規定,增值稅屬於共用稅,中央按照75:25的比例進行分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地方政府收入將受到影響。

  要解決稅收管理問題。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試點行業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並根據增值稅特點調整。納入改革試點的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可按規定抵扣”。但是,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營業稅的課稅範圍完全併入增值稅之後,營業稅將不復存在,屆時所有行業均適用增值稅稅種,仍將原適用營業稅的行業稅收入歸屬地方,在管理上將變得繁瑣,不利於提高稅收管理效率。

  筆者認為,收入分配問題可以在增值稅共用稅種機制下,通過重新界定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並且儘快完善地方稅制體系加以解決。稅收管理問題也就是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增值稅的稅務管理機關如何確定的問題,也值得關注。

  (摘自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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