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3年1月1日起,一批稅收新政策開始實施。本報梳理其中一些重要政策,以方便讀者學習和掌握。
液體石油産品全部徵收消費稅
法規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發佈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發佈時間 2012年11月6日
主要內容
1.從2013年1月1日起,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産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呈液態狀(瀝青除外)的産品,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2.産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徵收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徵收消費稅。
3.其他産品,與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規定的化工産品名稱、品質標準一致,且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將省級以上(含)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有關産品檢驗證明進行備案的,不徵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徵收消費稅。
記者提示
1.此前,納入消費稅徵稅範圍的液體石油産品有汽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溶劑油和潤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暫緩徵收。而調整後政策,MTBE(汽油改進劑)、芳烴、混芳等用於調油和化工原料的産品亦納入徵收範圍,且亦按照1元/升來徵收。
2.對於非瀝青備案企業生産的重油以瀝青對外銷售的將視同燃料油徵收消費稅。
股息和紅利個稅實行差別化徵收
法規標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單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
發文字號 財稅〔2012〕85號
發佈時間 2012年11月6日
主要內容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記者提示
1.新政策實施後,股票股息紅利所得將有20%、10%和5%三檔稅負,投資者所獲股息承擔哪種稅負,取決於其持股期限的長短。
2.由於股息所得三檔稅負的劃分以整月、整年來確認,這就出現了月和年這個臨界點。投資者如果把持股期限和上市公司派息的股權登記日結合起來,控制好賣出時點,就可以避免股息收入承擔的稅負大幅躍升。
律師個稅稅前扣除比例提高
法規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發佈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
發佈時間 2012年12月7日
主要內容
1.作為律師事務所僱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
2.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併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可根據個人年營業收入高低按一定比例扣除。
4.律師個人承擔的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的業務培訓費用,可據實扣除。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發生的其他費用和列支標準,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規定執行。
記者提示
1.嚴禁費用重復列支。實行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其辦案費用等可在其當月分成收入的35%以內確定扣除,但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列支。
2.應稅項目發生改變。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其應稅項目由“勞務報酬所得”,調整為“其他所得”,按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直接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相應地,扣繳義務人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轉移到律師事務所。
3.按比例扣除的相關規定有3年過渡期限制。公告明確律師個稅按比例扣除的相關規定適用期限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過渡期後律師行業將全部建章建制,律師事務所稅收將實行查賬據實徵收。
4.作為合夥制的律師事務所,其合夥人、作為僱員的律師和其他行政員工在個稅適用上有較大區別,事務所財務管理部門須分清性質,分別管理,以防出錯。
企業資産重組獲增值稅支援
法規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産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發佈時間 2012年12月13日
主要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産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産、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按程式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登出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這一規定減輕了業務轉讓中的買方因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增加的資金負擔,有利於鼓勵企業開展資産重組。
記者提示
1.增值稅留抵稅額要實現繼續抵扣必須滿足文件規定的兩個條件:第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産重組過程中,必須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資産、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二,資産轉讓後原增值稅納稅人必須是按程式辦理了登出稅務登記的,才可以將留抵增值稅結轉給新納稅人繼續抵扣。
2.納稅人在執行這一政策時,應留意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月18日發佈的《關於納稅人資産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該公告明確,納稅人在資産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科研品免稅
法規標題 財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單位 財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關稅〔2012〕54號
發佈時間 2012年11月12日
主要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科學研究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記者提示
享受此稅收優惠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具備4個條件:第一,必須是按有關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第二,資産總額在3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第三,從事科學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在20人以上,且佔全部人員的比例不低於60%;第四,兼職的科研人員不超過25%。
農貿市場免繳3年房産稅
法規標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單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稅〔2012〕68號
發佈時間 2012年9月3日
主要內容
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間,對專門經營農産品的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産、土地,暫免征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記者提示
1.免稅資格:經工商登記註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産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産品範圍按相關規定範圍執行;符合免稅條件的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混業經營按比例減免:同時經營其他産品的農産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産、土地,按其他産品與農産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符合條件的硝基複合肥免增值稅
法規標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硝基複合肥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發佈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2號
發佈時間 2012年12月7日
主要內容
1.生産硝基複合肥的中間産品熔融態氮肥屬於免增值稅的氮肥的一種。
2.判斷硝基複合肥是否免繳增值稅的標準為,生産硝基複合肥中的免稅化肥成本佔該硝基複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於70%。
記者提示
公告規定,這項政策從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但此前已發生但尚未處理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也就是説,納稅人在2013年1月1日以前生産銷售了符合免稅條件的硝基複合肥産品,但按規定還未申報納稅的可以按免稅規定執行,並非僅指納稅人2013年1月1日以後生産銷售的硝基複合肥産品。
固投稅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法規標題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發佈單位 國務院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
發佈時間 2012年11月9日
主要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發佈)2013年1月1日廢止。
2.2013年1月1日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二款按修改後的內容施行。
記者提示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修改的3項條款主要集中在稅務機關扣押、查封納稅人商品、貨物、財産規定方面。總體來説,對納稅人有利。第一,稅務機關在確定查封物品的價值時,不再包括查封物品後的扣押、查封、保管費用,被扣押、查封的物品有望比以前減少;第二,稅務機關拍賣查封物品後抵繳的費用不再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費用,納稅人的損失有望降低。
總分機構匯總納稅執行新辦法
法規標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佈單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發文字號 財預〔2012〕40號
發佈時間 2012年6月12日
主要內容
1.“三因素”確認的時間改變。按照新辦法,“三因素”(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産總額)由原辦法規定的按以前年度改由按上年度來確定。
2.匯總清算方式改變。新辦法規定,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補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3.稅款繳庫程式改變。新辦法規定,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款、匯算補繳稅款、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由分支機構辦理就地繳庫。總機構就地預繳、匯算補繳、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由總機構合併辦理就地繳庫。
4.預算科目增加。新辦法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增設“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科目。
記者提示
1.財預〔2012〕40號文件針對的是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徵繳和分配管理問題,對於非跨省市總分機構,仍應按企業所在省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2.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辦法廢止了原辦法,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文件是根據原辦法制訂的,因此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很可能將被修改或廢止後重新發佈,企業應及時關注政策變化。
780多種進口商品關稅下降
法規標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佈單位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發文字號 稅委會〔2012〕22號
發佈時間 2012年12月10日
主要內容
1.對進口産品關稅繼續實施最惠國稅率、暫定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和普通稅率。其中,有五大類784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降低,對其徵收低於最惠國稅率的年度暫定稅率。
2.在出口産品關稅調整中,“出口稅則”的出口稅率維持不變;對鉻鐵等部分出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對部分化肥徵收特別出口關稅。
3.對部分稅則稅目予以調整,調整後的2013年版稅則稅目共計8238個,比去年增加44個。
記者提示
中國海外投資企業的部分産品要向國內市場銷售,而進口關稅調整,對海外投資企業是個利好。因此,我國的“走出去”企業應密切關注每個年度的關稅調整政策。
稅務發票工本費取消
2012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關於公佈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包括稅務發票工本費在內的3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這意味著,從2013年1月1日起,納稅人領購發票時,無論是普通發票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不再支付發票工本費。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