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日前簽署第29號總局令,公佈《稅收執法督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該規則突出執法督察行政監督特性,將資訊管稅、風險管理等理念應用於執法監督領域,全面規範執法督察工作,並強化了執法督察結果的綜合運用。規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前,稅務系統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依據是2000年發佈、2004年修訂的《稅收執法檢查規則》。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成立了負責內部財務監督和稅收執法監督的專門機構——督察內審司,原屬於法規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職能調整到督察內審部門。這是總局黨組為加強執法監督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此後,全國各省級國稅局和部分地稅局也相應成立了督察內審部門。為了適應機構和職能調整的變化,使稅務系統各級督察內審部門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國家稅務總局在上述規則的基礎上制定了《稅收執法督察規則》。
規則共6章55條,分別為總則、執法督察的組織管理、執法督察的內容和形式、執法督察實施程式、責任追究及獎懲、附則。與《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相比,規則主要有七大變化:一是用稅收執法督察取代稅收執法檢查;二是明確了督察內審部門代表本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執法督察的法定地位;三是突出執法督察行政監督特性,以及自上而下進行層級監督、專門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四是與資訊管稅的稅收管理模式相適應,增加了資訊化手段運用於執法督察工作的相關內容。五是規定了執法督察的具體形式。《稅收執法檢查規則》規定執法檢查分為全面執法檢查、日常執法檢查、專項執法檢查和專案執法檢查四種形式,規則中改為全面執法督察、重點執法督察、專項執法督察和專案執法督察等形式。六是補充完善了實施執法督察的一些程式性規定,提高工作的規範化程度。七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執法督察結論性文書的種類。
發佈日期: 2013年03月20日 來源: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