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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徵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3-05-27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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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委託代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加強稅收委託代徵管理,規範委託代徵行為,降低徵納成本。此辦法將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多年來,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各地稅務機關按照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款採用委託代徵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委託代徵工作面臨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比如代徵範圍不明確、發票管理不規範等。為進一步加強稅收委託代徵管理,規範委託代徵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在大量調研基礎上制定了《委託代徵管理辦法》。辦法共6章30條,全面規定了委託代徵的範圍和條件、委託代徵協議的生效和終止、委託代徵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辦法明確,委託代徵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中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辦法對代徵人資格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一是代徵人基本資格條件,代徵人應與納稅人有管理,或者經濟業務往來,或者地緣等關係。二是代徵人為單位的,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制度、熟悉稅收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等便於委託代徵的條件;代徵人為個人的,應遵紀守法,並具備與完成代徵稅款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稅收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

  為了規範稅務機關與代徵人權利義務,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辦法對代徵協議的生效和終止作出規定:一是雙方應當簽訂協議,並規定了協議應包括的內容;二是提前終止委託代徵協議的情形,包括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終止代徵協議,稅務機關被撤銷主體資格,代徵人撤銷主體資格,代徵人出現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協議等;三是代徵人取得和終止委託代徵資格應公告。

  辦法規定了委託方和代徵人的職責:一是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責任,做好監督、管理、檢查委託代徵工作,包括審查代徵人資格,確定委託代徵的具體範圍,核定和調整代徵人代徵的個體工商戶定額,定期核查代徵人的戶管資訊,輔導和培訓代徵人代徵人員,按有關規定確定代徵手續費比率等職責。二是代徵人的各項職責,包括及時將代徵稅款解繳入庫,按規定領取、保管、開具、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發票,建立代徵稅款賬簿,在稅務機關確定的稅款解繳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其受託代徵稅款的納稅人當期已納稅、逾期未納稅及管戶變化情況,對拒絕代徵人依法代徵稅款的納稅人24小時內報告稅務機關等。三是稅務機關和代徵人的法律責任,代徵人在協議授權範圍內的代徵行為引起的爭議或法律糾紛,由稅務機關解決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稅務機關擁有事後向代徵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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