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處上海洞涇加油站有限公司隱匿收入偷逃稅款案件。經查,該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間,通過將銷售過程中現金收款存入個人賬戶的方式,隱匿銷售收入1100余萬元,少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397.34萬元。2024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935.86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庫存減少,未見發票
上海洞涇加油站有限公司共有四家加油站點,分別位於上海洞涇、新橋、佘山、葉榭等地。該公司加油站點涉及油品和非油品的收入,非油品收入主要包括便利店銷售的煙、飲料和汽車燃油寶等收入。經稅收數據分析,該企業有相關非油品經營行為的進項發票,但在企業開具的發票中未查詢到非油品經營行為的相關資訊。檢查人員開展實地核查後發現,該企業倉庫中的煙、飲料等商品庫存確實存在減少的情況。庫存變化與開具的發票資訊不符,該公司疑似存在非油品收入未開票、未申報行為。
檢查人員進一步核查發現,該公司先前的油管硬體、軟體和數據均已報廢處理,且無法提供相應原始資料。企業的油品收入無法確認。
私戶走賬,公款私存
檢查人員依法調取該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四名加油站點負責人的資金流水後發現突破點。2021年至2023年間,四名加油站點負責人存在定期將現金存入本人個人賬戶,再轉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銀行賬戶的異常行為。
檢查人員依法詢問了四名加油站點負責人,其中三名加油站點負責人承認其經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意,將經營過程中銷售油品和非油品的現金收入通過存入個人賬戶後再轉到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在詳實的證據面前,最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認了該公司通過現金收款隱匿銷售收入偷逃稅款的違法行為。
鐵證定案,依法嚴懲
在掌握了相關證據後,檢查人員最終確認該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間,通過現金收款方式隱匿銷售收入1100余萬元,涉及偷逃稅費397.34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的處理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