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處了上海圳垣壓縮機有限公司利用“陰陽合同”拆分房屋買賣收入偷稅案件。經查,2020年1月,上海圳垣壓縮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圳垣公司”)在轉讓廠房的過程中,通過簽訂陰陽房屋買賣合同做低房屋實際售價,並由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的上海巧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巧鳥公司”)虛假開具裝修服務費發票拆分收入的方式,逃避繳納房産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款。2025年9月,上海稅務稽查部門對圳垣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242.91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對巧鳥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50份,票面金額合計500萬元的行為處罰款40萬元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房屋售價異常,案頭分析初見端倪
2024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接到舉報線索,稱圳垣公司在轉讓房産過程中,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逃避繳納稅款。第四稽查局經大數據分析研判,發現圳垣公司此次賣出廠房價格為2500萬,大幅低於同一時間周邊同規模廠房的成交價格,第四稽查局遂對其立案檢查。進一步調取該廠房銷售及購入時的相關材料後,檢查人員發現本次廠房出售價格與購入價格基本相同,是市場上俗稱的“平進平出”。
是市場行為還是有意偷稅?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該公司的公司賬戶及相關人員個人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經核對,圳垣公司用公司賬戶收款900萬元,除此之外再無房屋受讓方公司打款記錄,法定代表人楊某私人賬戶同一時間有1495萬元入賬,交易對手卻是其他個人。這筆廠房轉讓中資金往來到底有多少?為何會有其他個人參與其中?
合同資金不符,週邊取證進展受阻
為了進一步查清業務實質,檢查人員決定從廠房交易的受讓方入手調查取證。根據廠房受讓方提供的材料,一套精心設計的偷稅“組合拳”浮出水面。廠房受讓方表示,其購買該廠房的價款實際為3000萬元,但圳垣公司要求做低房價為2500萬元,並通過楊某實際控制的巧鳥公司另行簽訂500萬元的裝修合同,虛假約定由巧鳥公司為其購入的廠房提供裝修服務並開具發票。資金方面則按照圳垣公司的要求,將3000萬元的購房資金拆分轉至多個表面上沒有關聯的公司及個人的指定賬戶。
經約談楊某,其對虛開事實矢口否認,並提供了裝修效果圖,以證明裝修業務真實發生,對資金的可疑流向,則解釋為由廠房購買方代為償還借款的行為。
裝修業務存疑,實地核查揭開事實
經過分析,檢查人員認為,核查裝修業務是否真實發生成為本案查辦的“突破口”。檢查人員實地核查了作為轉讓標的物的廠房,發現其裝修外觀與巧鳥公司所提供的裝修效果圖不一致。隨後,檢查人員至廠房所在地的物業公司調查取證。物業工作人員表示園區內房産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必須向物業辦理備案登記手續,而物業公司留存的裝修申報登記材料中並無巧鳥公司向廠房受讓方提供過裝修服務的記錄。
在檢查人員掌握的證據面前,楊某最終承認自己在廠房買賣的過程中,為了少繳土地增值稅和其他稅款,簽訂了做低房價款的“陽合同”,另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巧鳥公司虛假簽訂標的為500萬元的房屋裝修的“陰合同”,以“陽合同”的轉讓價格2500萬元申報納稅,隱藏“陰合同”以達到偷稅目的。同時通過巧鳥公司向買方開具了500萬元的裝修服務費發票掩蓋業務實質,又與廠房受讓方及其他個人虛假簽訂借款合同,人為製造複雜的資金流向以逃避稅務機關的追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依據法律規定,對圳垣公司的偷稅行為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的處理處罰決定;對巧鳥公司的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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