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自然人吳華濤虛假填報收入、違規享受優惠政策偷逃個人所得稅案件。經查,某公司銷售員工吳華濤于多處取得收入,不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經稅務部門多次提醒後,在匯算清繳中通過少填收入、違規選擇遠洋船員稅收優惠等方式,少繳個人所得稅。經稅務部門多次督促提醒後仍不如實申報。202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吳華濤追繳稅款、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21.57萬元,目前,涉案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申報金額與收入總額不匹配
前期,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吳華濤2022-2023年度從多處取得收入,遠超個稅起徵點,但其在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中連續兩年申報金額偏低,不僅未補稅還申請了退稅,與其收入總額嚴重不匹配,涉嫌虛假申報、少繳稅款。在多次聯繫其本人未果,且通過其所屬公司多次提醒,要求督促整改後本人仍堅稱申報無問題,拒絕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更正處理後,對其進行立案檢查。
外調取證發現大量申報疑點
立案後,檢查人員再次聯繫吳華濤,本人表示自己目前生活在外地,已不在上海,並拒絕就個稅申報情況進一步溝通。在多次撥打電話後,檢查人員座機、手機均被拉黑,導致無法進一步與其取得聯繫。
為進一步核實情況,檢查人員通過查詢個稅申報系統,並依法調取了吳華濤本人名下所有的銀行流水、支付寶和財付通數據,發現2022年,吳華濤從8戶企業取得收入共計53.80萬元,累計預扣繳稅款2.59萬元;2023年,吳華濤從5戶企業取得收入共計58.66萬元,累計預扣繳稅款2.59萬元。檢查人員對上述其工作過的12戶企業(有1戶為重復)進行了全量外調,核實其上述取得的均為工資薪金收入。
進一步查驗吳華濤個稅匯算清繳申報情況,發現2022年,吳華濤在收入總額中違規填列收入僅9000元,導致系統未産生實際應補稅款。2023年,由於系統限制無法繼續違規填列收入總額,吳華濤在“其他免稅收入”欄次中虛增“遠洋船員”資訊,違規填列其他免稅收入24萬元,導致其匯算清繳完成後産生應退稅款852.88元。
虛假填報騙享優惠,終難逃法網
在掌握了上述證據材料後,為了找到本人進一步固定證據,檢查組前往吳華濤在外省市的居住地,最終找到了吳華濤本人。檢查組當面對其進行了個人所得稅政策宣傳教育。在已有的證據面前,吳華濤的堅稱和辯駁都變得蒼白無力,最終承認並如實陳述了自己少填收入、亂填優惠以期少繳稅款的事實。
經檢查人員最終查實,吳華濤從事産品銷售工作,其工資主要根據完成的銷售業績計算,與任職的公司關係較為鬆散,僅2022-2023年間,吳華濤就從12家公司取得過工資薪金收入,在個稅匯算清繳時發現需要補繳大量稅款。於是決定鋌而走險,通過少填收入的方式,逃避繳納個稅。在2023年個稅匯算清繳中,吳華濤發現少填收入的方式已無法操作,轉而“另辟蹊徑”,他通過網上查詢,得知遠洋船員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於是虛假申報了遠洋船員的免稅資訊。
根據政策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經外調企業並與本人確認,吳華濤既不是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或遠洋漁業船員,期間也沒有在船航行,屬於虛假納稅申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吳華濤的行為構成偷稅。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吳華濤在檢查中自行補繳個人所得稅7.11萬元及滯納金。本次檢查追繳其少繳的個人所得稅、滯納金及罰款共計21.57萬元。目前,涉案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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