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引導企業從事創業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推動創新企業快速成長。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09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等文件,具體落實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以及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良好氛圍和“創業、創新+創投”的協同互動發展格局,最新發佈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將享受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被投資對象範圍,進一步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從而進一步擴大了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人享受投資抵扣優惠的投資對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