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事項名稱1: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備案類)
事項名稱1.1: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抵扣報告(報告類)
事項名稱1.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事項名稱2:天使投資個人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備案類)
事項名稱2.1: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抵扣報告(報告類)
事項名稱2.2: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事項名稱2.3:天使投資個人轉讓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事項名稱2.4: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清算登記(登記類)
事項名稱2.5: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東資訊變更報告(報告類)
事項名稱3.0: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情況核實
事項名稱1: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受理合夥創投企業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手續。
二、受理資料:
《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表1)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説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資訊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合夥創投企業上報的《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填寫“備案編號”並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納稅人需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3.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説明;
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説明;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説明;
(4)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説明。
事項名稱1.1: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抵扣報告(報告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的每個年度終了3個月內,受理合夥創投企業情況報告。
三、受理資料:
《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表2)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是否按填表説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資訊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合夥創投企業上報的《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納稅人需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夥人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記資料、銀行出資證明、合夥創投企業出具的實繳出資證明等);
2.合夥創投企業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的每年度合夥創投企業分配所得的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夥協議等)。
事項名稱1.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的每個年度終了3個月內,受理個人合夥人納稅申報。
四、受理資料:
《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是否按填表説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資訊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納稅人上報的《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
個人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事項名稱2:天使投資個人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受理天使投資個人與初創科技型企業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手續。
二、受理資料:
1.《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表3);
2. 天使投資個人身份證件及承諾書(附件1);
3.天使投資個人與其親屬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的説明。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説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資訊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天使投資個人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上報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填寫“備案編號”並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納稅人需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説明;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説明;
(4)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説明。
事項名稱2.1: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抵扣報告(報告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次月15日內,受理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抵扣報告。
二、受理資料:
1.《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表4);
2.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3.涉及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登出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提供登出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登記並註明登出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是否按填表説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資訊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天使投資個人上報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無。
事項名稱2.2: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天使投資個人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次月15日內,受理股權受讓方扣繳申報。
五、受理資料: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是否按填表説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資訊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
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時,扣繳義務人、天使投資個人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事項名稱2.3:天使投資個人轉讓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未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後,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天使投資個人轉讓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的,各分局于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受理天使投資個人清算申報。
二、受理資料:
1.《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
2.經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是否按填表説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資訊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納稅人上報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無。
事項名稱2.4: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清算登記(登記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登出清算的,各分局于初創科技型企業登出清算後受理天使投資個人清算登記。
二、受理資料:
《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説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資訊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天使投資個人上報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填寫“登出清算時間”與“清算前已抵扣投資額”,並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無。
事項名稱2.5: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東資訊變更報告(報告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初創科技型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次月15日內,受理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東資訊變更報告。
二、受理資料:
《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是否按填表説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資訊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初創科技型企業上報的《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
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東變更涉及對天使投資個人的,應在備註欄標明“天使投資個人”字樣。
事項名稱3.0: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情況核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在合夥創投企業合夥人享受優惠政策後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于15個工作日內轉請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二、各分局收到其他稅務機關轉請提交所轄初創科技型企業相關資料的,應積極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