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
1.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創投企業和合夥創投企業。
2.經營範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3.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創投企業,且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
3.投資後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