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夥創投企業2015年9月1日投資于A初創科技型企業500萬元,截止2017年9月1日,該投資符合投資抵扣稅收優惠相關條件(假設無其他符合投資抵扣稅收優惠的投資)。張某是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2017年12月31日,張某對該合夥創投企業實繳出資300萬元,佔全部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的5%。該合夥創投企業2017年度實現經營所得200萬元,對張某的分配比例為3%。張某2017年度實際抵扣投資額是多少?
該合夥創投企業截止2017年末,符合投資抵扣條件的投資共500萬元,可抵扣投資額=500萬元×70%=350萬元。
2017年末,張某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比例為5%,張某分得的可抵扣投資額=350萬元×5%=17.5萬元。
2017年度張某自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200萬元×3%=6萬元<17.5萬元
因此,張某2017年實際抵扣投資額為6萬元,還有11.5萬元(17.5萬元-6萬元)結轉以後年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