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11月6日制訂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要求各地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辦法》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應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相關事宜。
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採取自行納稅申報,其意義在於:一是有利於培養納稅人誠信納稅意識,明確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二是有利於加強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三是有利於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於縮短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過渡的進程。
本市各級稅務機關已週密部署了申報受理環節中的各項工作,將加強納稅輔導,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確保每年的受理工作順利開展。
《辦法》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應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相關事宜。
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採取自行納稅申報,其意義在於:一是有利於培養納稅人誠信納稅意識,明確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二是有利於加強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三是有利於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於縮短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過渡的進程。
本市各級稅務機關已週密部署了申報受理環節中的各項工作,將加強納稅輔導,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確保每年的受理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