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精神,將“年所得”界定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須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11項應稅所得的合計數額;同時,從方便納稅人和簡化計算的角度出發,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確了各個所得項目年所得的具體計算方法: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及附加減除費用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後的餘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徵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五)財産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六)財産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産的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轉讓財産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