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年度終了後的納稅申報地點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順序來確定,具體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産、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産、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