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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所二[2006]23號)

發佈時間:2006-12-2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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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所二[2006]2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6-12-26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行帶徵方式的實際情況,提出補充意見如下,請一併按照執行。
  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實行按帶徵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採取按納稅人全年實際應繳納的稅款,換算成自行納稅申報的年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換算時,應按照《換算表》(附後)中全年應納稅額所相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行換算。具體換算公式如下:
  換算後的年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年實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速算扣除數)÷適用稅率

《換算表》

級數

全年應納稅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1

不超過250元的

5%

0

不超過5000元的

2

超過250元至750元的

10%

250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3

超過750元至4750元的

20%

1250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4

超過4750元至10750元的

30%

4250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5

超過10750元的

35%

6750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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