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行帶徵方式的實際情況,提出補充意見如下,請一併按照執行。
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實行按帶徵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採取按納稅人全年實際應繳納的稅款,換算成自行納稅申報的年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換算時,應按照《換算表》(附後)中全年應納稅額所相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行換算。具體換算公式如下:
換算後的年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年實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速算扣除數)÷適用稅率
《換算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1 |
不超過250元的 |
5% |
0 |
不超過5000元的 |
2 |
超過250元至750元的 |
10% |
250 |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3 |
超過750元至4750元的 |
20% |
1250 |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4 |
超過4750元至10750元的 |
30% |
4250 |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5 |
超過10750元的 |
35% |
6750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