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適用範圍如何?
答覆口徑:《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下稱46號文件)規定,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直轄市和地級市所轄城區。
上述所稱“城區”,是指“市轄區”。即,法人機構在直轄市所轄區或地級市所轄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不屬於4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