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平臺內店舖在《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後登出了,平臺企業是否需要報送店舖經營者的涉稅資訊?
答:平臺內店舖在《規定》實施後登出的,平臺企業需要報送店舖經營者的身份資訊及2025年第三季度的收入資訊。如平臺內店舖在2025年7月5日登出,平臺企業需報送該店舖經營者的身份資訊及7月1日至5日期間的收入資訊;如店舖在202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間登出,平臺企業需要報送該店舖經營者的身份資訊。
問題2:平臺內店舖在2025年第3季度變更了經營者,平臺企業是否需要報送變更前經營者的涉稅資訊?
答:平臺內店舖在2025年第3季度變更了經營者,平臺企業需要同時報送店舖變更前、變更後經營者的身份資訊及2025年第3季度的收入資訊。如平臺內店舖在2025年7月20日將經營者由A變更為B,平臺企業需要同時報送該店舖經營者A、B的身份資訊(報送時應註明經營者A的“經營開始時間”和“經營結束時間”,註明經營者B的“經營開始時間”),以及經營者A在7月1日至20日期間的收入資訊,經營者B在7月20日至9月30日期間的收入資訊。
問題3:平臺內店舖變更了經營者,平臺企業是否可以同步變更該店舖的唯一標識碼?
答: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是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平臺內登記的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標識證明,無論店舖是否變更了經營者,平臺企業均不得變更該店舖的唯一標識碼。
問題4:報送身份資訊時,如果某個店舖經營者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報錯了,如何進行“變更”?
答: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或“國家或地區”數據項,如有任一數據項報錯了,需要作廢該條身份資訊後重新報送。
問題5:平臺企業可以先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收入資訊,再報送其身份資訊嗎?
答:平臺企業在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收入資訊時,資訊系統會校驗是否已報送其身份資訊。平臺企業應當先報送其身份資訊,再報送收入資訊。
問題6:平臺企業報送《平臺內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路主播關聯關係表》時,是否需要先報送直播人員服務機構的身份資訊?
答:需要。平臺企業在報送《平臺內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路主播關聯關係表》前,需要先通過《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報送表》報送直播人員服務機構的身份資訊,並在“專業服務機構標識”欄選擇“直播人員服務機構”。
問題7:為小程式提供基礎架構服務的平臺企業,應該如何報送小程式經營者的涉稅資訊?
答:為小程式、快應用提供基礎架構服務的平臺企業,需要報送小程式經營者的涉稅資訊。若小程式經營者本身是《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的,則只報送其身份資訊(《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資訊報送表》);若小程式經營者不屬於《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的,則需要報送其作為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資訊和收入資訊。
問題8:網路主播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取得的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如某幣、某豆等),平臺企業在報送其收入資訊時,能否以“提現”時間作為收入確認時間?
答:網路主播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取得的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無論是否具備交易或消費功能,平臺企業在報送其收入資訊時,均應當以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到達其平臺賬戶(如平臺虛擬賬戶、平臺虛擬錢包等)的時間,作為收入確認時間。
問題9:平臺企業報送的平臺內經營者收入資訊,是否可以剔除“刷單”收入?
答:平臺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收入資訊,不得自行剔除所謂的“刷單”收入。
問題10:境內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是否需要報送平臺內境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涉稅資訊?如何填報表單?
答:境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依託境內網際網路平臺從事網路交易活動的,境內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應當報送平臺內境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涉稅資訊。
境內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報送平臺內境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涉稅資訊時,應當按照“未取得登記證照”類別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資訊報送表》和《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資訊報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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