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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政策即問即答

發佈時間:2026-03-05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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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2025年9月我公司有一筆待稅務機關審核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同時也有增值稅欠稅等欠繳稅費,請問應如何確定經核準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答:經核準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是指經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後,允許退還但尚未退還給納稅人的留抵稅額。對於存在增值稅欠稅的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20號)的規定,以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增值稅欠稅,包括增值稅欠稅及相應滯納金。

  問題二:近期我公司有一筆留抵退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通過,但我公司尚有企業所得稅欠稅,是否可以用這筆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抵扣企業所得稅欠稅?

  答: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79條規定,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將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後仍有餘額的,退還納稅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號)規定,可以抵扣欠繳稅款的應退稅款類型,包括“其他應退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屬於應退稅款,可用以抵扣你公司欠繳的企業所得稅。抵扣後有餘額的,退還你公司。

  問題三:我公司有兩筆欠繳稅款,一筆是發生在2024年5月31日的企業所得稅欠繳稅款,一筆是發生在2025年8月15日的增值稅欠繳稅款。近期我公司申請並經稅務機關審核形成一筆應退稅款,具體如何抵扣欠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號)規定,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應當按照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生的先抵扣,即發生日期在前的欠繳稅款先抵扣。

  稅務機關將按照欠稅發生日期,先抵扣2024年5月31日的企業所得稅欠繳稅款及滯納金,如有餘額,再抵扣2025年8月15日的增值稅欠繳稅款及滯納金。

  問題四:截至2025年8月20日,我公司有一筆消費稅欠繳稅款400萬元及對應滯納金20萬元,同日,我公司申請並經稅務機關審核通過一筆企業所得稅應退稅款300萬元,應如何計算抵扣欠稅及滯納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號)規定,同一筆次欠繳稅款與滯納金配比抵扣,即應退稅款按比例抵扣欠繳稅款及其對應計算的滯納金。

  你公司獲得的應退稅款3000000元,應按照欠繳稅款3000000×4000000/4200000=2857142.86元抵扣消費稅欠稅,同時配比抵扣滯納金3000000×200000/4200000=142857.14元。

  問題五:截至2025年10月24日,我公司有一筆2025年6月所屬期的增值稅欠繳稅款200萬元及對應滯納金10萬元;有一筆2023年9月所屬期的增值稅欠稅已繳納入庫,對應的1萬元滯納金未繳納。同日,我公司申請並經稅務機關審核通過一筆企業所得稅應退稅款300萬元,應如何抵扣欠稅及滯納金?

  答:為嚴格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號)規定,對同時存在欠繳稅款與已繳欠繳稅款未繳納對應滯納金的,按照有利於納稅人原則,先抵扣欠繳稅款再抵扣已繳欠繳稅款未繳納對應的滯納金。即應退稅款先抵扣欠繳稅款及配比計算的滯納金,有餘額的,再抵扣已繳欠繳稅款未繳納對應滯納金。

  稅務機關使用你公司應退稅款先抵扣欠繳稅款及滯納金,餘額90萬元(300-210=90)再抵扣已繳欠繳稅款未繳納對應滯納金1萬元,剩餘的89萬元(90-1=89)退回納稅人。

  問題六:我公司在用應退稅款抵扣欠稅時,能否選擇先行抵扣欠稅,再抵扣滯納金?

  答:不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上述規定旨在鼓勵納稅人主動繳納欠繳稅款,僅針對繳稅情形,不適用抵欠業務。

  對於進入抵扣欠稅環節的應退稅款,不能選擇欠稅和對應滯納金的抵扣順序,應配比抵扣欠繳稅款與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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