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對屬於銷售藥品的,應當使用上海市國稅通用機打發票。對兼營醫療服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應分別核算,分別開具上海市國稅通用機打發票以及上海市地稅通用機打發票。未分別核算的,統一開具上海市國稅通用機打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