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12年7月1日起,使用水電煤、通信、有線帳單;公園門票;郵政明信片;計程車發票;保險定額發票;高速公路收費發票、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的企業可以保留印製冠名發票。除以上票種外,對於新增的冠名發票,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報市局備案後方可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