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並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統一式樣發票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48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本市普通發票管理,結合本市普通發票簡並票種統一式樣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將本市國、地稅普通發票簡並工作和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的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簡並票種的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簡並票種、統一式樣、建立平臺、網路開具”的工作思路,科學合理設置票種,規範統一式樣,積極推廣、擴大機打發票使用範圍,限制和壓縮手工票使用範圍,條件成熟時取消手工票。同時,規範納稅人開票行為,指導納稅人逐筆開具發票,報送開票電子資訊,構建發票資訊查詢平臺,避免假發票、陰陽發票給納稅人帶來的涉稅風險。
二、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的時間及新舊發票的銜接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試點地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應當統一使用新版《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到府收費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使用定額發票。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所有的納稅人都應按照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的公告》(2012年第3號)使用新版普通發票。發票換版過渡期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間新舊版發票同時使用(包括冠名發票),從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發票,舊版發票停止使用。
根據《公告》指導思想,結合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納稅人資訊化管理水準的提升,決定取消通用統一手寫版發票,實行機打發票(平推式和卷式)和定額發票。
請廣大納稅人在滿足使用的前提下,合理計劃發票領(購)用數量,避免因換版造成損失和浪費。
三、簡並票種後發票的使用
簡並票種後,本市國稅統一發票由43種減為22種。本市地稅統一發票由89種減為28種。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從事貨物運輸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四聯)。
2、從事生産銷售貨物、提供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從事商業零售的一般納稅人,可使用《上海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稅控發票)。
3、從事出口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開具《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五聯)。
4、從事港口碼頭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5、從事機動車零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商業零售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使用《上海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稅控發票)或《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2、從事商業零售以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使用《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3、從事到府收費等特殊情況的,可使用《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三)營業稅納稅人
1、從事銷售不動産的營業稅納稅人,應當使用《銷售不動産統一發票》。
2、從事建築業的營業稅納稅人,應當使用《建築業統一發票》。
3、從事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的營業稅納稅人,納入有獎範圍的應當使用《上海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統一發票》(卷票),未納入有獎範圍的應當使用《上海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統一發票》(平推式)。其中,屬於幼托教育的,使用《上海市幼托教育統一發票》;屬於停車收費的,使用《上海市收費停車場(庫)定額發票》。
4、從事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應當使用《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5、由於目前《上海市企業單位統一收據》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大大超越了原文件的使用範圍,不僅開具經營性收入,而且還開具財政收費的內容,造成發票和票據混用現象十分嚴重,因此決定取消《上海市企業單位統一收據》,併入通用機打發票。
四、冠名發票的使用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除下列票種外,冠名發票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報市局備案後方可印製。
1、公園門票;
2、水電煤、通信、有線帳單;
3、高速公路收費發票;
4、保險定額發票;
5、計程車發票;
6、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
7、郵政明信片。
(二)對使用量較大的(式樣上無特殊要求),應按規定使用統一的新版發票,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可將用票單位發票專用章套印在統一發票上。
五、防偽紙的鑒別
1、複合纖維紙:
(1)將纖維條處撕開,察看纖維條是否夾在紙張中間。
(2)用清水塗抹在發票正面,會顯現隱形圖案。
2、幹式複寫紙:
在書寫或機打後背涂顏色具有一次性轉移功能。
六、舊版發票的繳銷
納稅人可以按照第二點的規定,將不再使用的舊版發票到稅務機關進行發票繳銷。對屬於稅控發票的,應先在稅控開票系統中將空白髮票進行作廢並報送所有的電子數據。對不再使用稅控系統的,應當登出稅控系統。
七、本市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分階段推進“採用不同方式採集納稅人開具的各類發票明細數據”的工作,逐步建立統一標準的發票數據庫和建立網路發票管理系統,實現發票全明細數據採集和查詢,進一步提升普通發票管理的規範化、資訊化水準,從而實現發票真偽查驗和數據分析利用,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和稅務機關的監督機制,強化對發票的“買方”和“賣方”市場的打擊。
各納稅人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工作,提升企業自身發票數據資訊化建設程度,提高企業管理水準。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