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有什麼稅收優惠?
答:1.流轉稅方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的有關規定,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如符合條件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限額(本市為3.5萬元/人•年)即徵即退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其中增值稅實行即徵即退方式;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徵方式。
2.企業所得稅方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問: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申請享受流轉稅優惠政策的條件是什麼?
答:從事貨物的生産銷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主的單位以及提供“服務業”稅目勞務(廣告業除外)為主的單位,如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超過25%,並通過民政局或殘聯資格認定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等,與每位殘疾職工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併為每位殘疾職工按月足額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同時需要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上述所稱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問: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流轉稅優惠政策如何申請?
答: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在取得相關資質認定機構的資質認定後,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減免稅的申請事宜。
問: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流轉稅優惠政策,可以查閱哪些文件?
答:本市納稅人需要進一步了解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查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徵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以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本市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徵收管理的實施意見》(滬國稅流[2008]10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
問:國家對殘疾人個人就業有什麼稅收優惠?
答:1.流轉稅方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三條規定的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2.個人所得稅方面
按照《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滬地稅所二[2005]2號)、《關於繼續延長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滬地稅所二[2007]30號)、《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繼續實行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滬財稅[2010]101號)的有關規定,殘疾人員取得勞動所得可減徵個人所得稅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其他各項所得,不屬於減徵個人所得稅的範圍。
本市殘疾人員所取得的勞動所得,經批准可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執行期限繼續延長三年,即: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本市殘疾、孤老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幅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最多減徵3600元。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問:殘疾人個人就業取得勞動所得,如何減徵個人所得稅?
答:1.採用查賬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其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600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6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徵3600元。
2.採用其他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00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徵300元。
3.工資、薪金所得,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00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徵300元。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00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徵300元。
5.對同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上述(一)至(四)項所得,其全年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次數不得超過12次,全年減徵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總額不得超過3600元。如果其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600元以上,但實際全年定額減徵稅款總額不足3600元的,可在年度終了的一個月內,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退還未享受足的定額減徵稅款額。
問:殘疾人個人就業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何申請?
答:1.納稅人申請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減徵個人所得稅的申請,同時附報殘疾人員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2.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殘疾人員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書面申請後,應對書面申請及附報資料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減徵條件的,應將批准減徵個人所得稅的幅度和期限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對經審核不符合減徵條件的,應將不予減徵個人所得稅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
代扣代繳義務人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殘疾人員減徵個人所得稅的幅度和期限,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並在享受政策的對象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未足額減徵稅額時,蓋章確認並提供有關扣除繳稅的明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