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