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規定:“二、電信業服務納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範圍。具體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為: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路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資訊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網際網路,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頻寬、波長等網路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資訊的傳輸及應用服務、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