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情況描述
A公司為一家從事貨物運輸的企業,今年7月為拓展業務,新購入一輛貨運車,支付車輛價款150萬元,同時繳納車輛購置稅15萬元。A公司繳納的15萬元車輛購置稅能否單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三、問題分析
(一)性質界定
車輛購置稅是車輛購置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A公司購入貨運車輛是為了開展貨物運輸業務,該車輛屬於企業的固定資産,而繳納的車輛購置稅是使該車輛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與取得該固定資産直接相關。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則適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外購的固定資産,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産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固定資産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內分期在稅前扣除。
該公司購入的貨運車輛,其計稅基礎應包括支付的車輛價款150萬元和繳納的車輛購置稅15萬元,共計165萬元。A公司應根據車輛的預計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按照規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每期計提的折舊額可以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稅務機關結論
A公司繳納的車輛購置稅作為外購固定資産計稅基礎的一部分,應按固定資産折舊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不能單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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