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情況描述
張某與李某為夫妻關係,2025年度二人因患病分別發生醫療費用支出。經醫保報銷後,張某個人負擔(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金額為6萬元,李某個人負擔(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金額為10萬元。相關大病醫療支出是否可以全部在男方張某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相關法律法規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
三、問題分析
(一)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政策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萬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二)扣除主體選擇權規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明確,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按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三)案例具體分析
結合上述政策,對張某夫妻情況具體分析如下:
扣除額度計算:張某個人負擔6萬元,可扣除金額為6-1.5=4.5萬元,未超過8萬元限額;李某個人負擔10萬元,可扣除金額為10-1.5=8.5萬元,超過8萬元限額,實際可扣8萬元。
扣除主體選擇:因政策允許配偶間選擇扣除主體,且兩人扣除額分別計算,故張某可合併扣除自身4.5萬元與李某 8萬元,合計扣除12.5萬元。
四、稅務機關結論
夫妻二人同時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可以全部在男方張某處扣除,扣除時需分別計算兩人的可扣除金額。張某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報相關數據,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並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複印件)等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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