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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備忘錄

發佈時間:2026-06-0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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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實情況描述

  甲公司2025年度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發生以下與業務招待相關的支出:

  1.當年為拓展客戶發生的餐飲費3萬元、贈送客戶的定制禮品支出2萬元;

  2.組織員工團建聚餐支出5萬元;

  3.向客戶支付的業務回扣支出1萬元;

  4.籌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4萬元;

  這些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三、問題分析

  (一)業務招待費核算範圍

  業務招待費限于企業為生産經營需要、對接外部客戶及合作方發生的合理支出,核心用於業務洽談、客戶維護等經營相關活動。而與經營無關、內部員工福利、不合法支出、無合規憑證支出,不屬於業務招待費,不得按業務招待費扣除或不得稅前扣除。

  結合甲企業情況:

  可計入業務招待費的支出:為拓展客戶發生的餐飲費3萬元、贈送客戶定制禮品支出2萬元、籌辦期間業務招待費支出4萬元,合計9萬元,屬於與生産經營相關的業務招待費;

  員工團建聚餐支出5萬元屬於職工福利範疇,不計入業務招待費,應按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

  向客戶支付的業務回扣1萬元屬於不合法、與生産經營無關的違規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經營期業務招待費扣除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按照收入5‰限額計算:1000×5‰=5萬元

  正常經營期業務招待費發生額:3+2=5萬元

  按發生額60%計算:5×60%=3萬元

  按照兩者孰低原則,因此正常經營期可扣除3萬元。

  (三)籌建期業務招待費扣除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結合甲企業情況,籌辦期業務招待費4萬元,可扣除金額:4×60%=2.4萬元。

  四、結論

  甲企業在籌辦期的業務招待費按60%計入籌辦費扣除,不與收入掛鉤,經營期發生的合規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並遵循“發生額60%且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 5‰”限額扣除的相關規定。

  企業應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與職工福利費、會議費、差旅費等支出,員工團建、內部聚餐等不得計入業務招待費;嚴禁將回扣、禮金、個人消費等不合規、無關支出作為業務招待費列支,依法合規申報、誠信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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