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情況描述
A公司招錄了兩名外籍員工,財務小李在計算公司外籍員工2025年度在境內的居住天數時發現:鮑勃是按居民個人預扣預繳個稅的,但由於提前離職,居住天數並未滿183天;安娜是按非居民個人扣繳個稅的,但年底發現居住天數超過了183天。提問,外籍員工在年度首次申報時無法準確判斷居住天數,如何為其申報個人所得稅?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三、問題分析
(一)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判定標準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適用綜合所得計稅,可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或外籍免稅補貼,需辦理年度匯算。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無需辦理個稅匯算、僅可享受外籍八項免稅補貼。
所以,對於企業財務而言,對外籍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其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
(二)首次申報身份確定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因實際居住天數尚未確定,無需等待全年天數確認,應根據勞動合同、任職期限、入境計劃、停留預判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按預計身份直接申報扣繳個稅。
(三)預計身份與實際身份不一致的處理規則
情形1: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實際為非居民個人
即上述按照居民個人申報的鮑勃,在年初預先按居民個人申報,因提前離境、縮短停留,導致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不滿183天,不再符合居民條件:
(1)辦理時限:在不能達到居民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稅款處理:按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多退少補;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退稅按規定辦理。
情形2: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實際為居民個人
即上述按非居民個人申報的安娜,在年初無住所個人預先按非居民個人申報,因延長停留、延期離境,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滿183天,符合居民條件。
(1)扣繳方式:年度內扣繳方法保持不變,不中途變更申報身份;
(2)計稅變化:年度終了後按居民個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按居民個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與已扣繳稅款比對,多退少補。
(3)特殊情形:個人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選擇在離境前辦理匯算清繳;
情形3:預計境內居住天數≤90天,實際>90天(或協定居民預計境內居住天數≤183天,實際>183天)
無住所個人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90天的,或者對方稅收居民個人預計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但實際停留天數超過183天的,待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後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並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四、結論
無住所外籍個人年度首次申報個稅,可以暫時先按合同、任職計劃預計境內停留天數確定居民或非居民身份,依預計身份為其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對於按照非居民申報的鮑勃,應在確定無法滿183天條件之日起至 2026年1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按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稅,辦理補稅或退稅,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對於按照非居民個人申報的安娜,2025 年度內扣繳方法不調整,年度終了後按居民個人辦理2025年度個稅匯算清繳;若2025年內離境且不再入境,應在離境前提前辦理匯算。
建議企業建立健全外籍員工管理臺賬,動態監控其入境與離境時間,以便及時預判其稅收居民身份變化。同時,應督促外籍員工嚴格遵守申報期限,及時辦理補退稅及年度匯算清繳,確保其申報身份適用準確、扣繳義務履行合規,從而有效控制相關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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