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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合規開具發票問題即問即答之一

發佈時間:2026-07-0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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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引導納稅人合規開具發票,防範虛開騙稅、開票經濟等問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公平公正經濟稅收秩序,就合規開具發票有關問答和正負面清單發佈如下。

  問:現行法律法規已對納稅人合規開具發票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生産生活中,一些納稅人發票開具不合規問題仍然存在,一些重點領域“虛開發票、不開發票、亂開發票、難開發票”等問題還較為突出,擾亂了國家經濟稅收秩序。請問,如何判定發票開具是否合規呢?

  答: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在稅收徵管中,發票被賦予了增值稅扣稅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憑證、土地增值稅清算憑證等多個功能,加強發票合規管理是稅收徵管工作的重要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具體而言,發票開具是否合規,大體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判斷:

  一是看開票、受票主體是否合規。開票、受票主體應具備相應的生産經營能力,發票、貨物(服務)、資金、合同的對應主體應保持一致,發票應由實名辦稅人員完成身份驗證後開具。

  二是看生産經營業務是否合規。發票所承載的業務要真實有效、商業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識、原則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貨物流/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的基本原則。

  三是看票面資訊要素是否合規。發票開具應根據業務性質、主體類型等正確適用發票票種或標簽;票面要素資訊要填寫完整、準確、與實際生産經營業務相一致;開具紅字發票需遵循規定流程、依據充分。

  四是看發票開具時限是否合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

  附表:“合規開具發票”判定標準的正負面清單

  “合規開具發票”判定標準的正負面清單

判斷標準

合規開票的正面清單

違規開票的負面清單

開票、受票主體是否合規

1.在市場監管部門等依法註冊,稅務登記狀態正常。擁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自有或租賃),或有明確的線上經營載體。具備與其生産經營規模相匹配的從業人員,並按規定申報個稅、繳納社保。

2.開票方和受票方具備與開具和接受發票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人員、設備、能源消耗等條件,從事大宗商品、敏感物資交易的納稅人,原則上應當具備倉儲、運輸等實際環節。

3.開票方與銷售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受票方與購買方、付款方保持一致。

4.按時足額申報繳納各項稅費,且實際稅負水準在合理範圍區間內。

5.資金管理嚴格,通過銀行對公賬戶進行業務資金結算且資金流向與合同簽訂方、發票開具方一致。

6.實名辦稅人員完成身份驗證後開具發票,開票人員與經營主體實際經營人員相匹配。

7.“六員”(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投資人、領票人、開票人)資訊真實有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身份與所處行業、經營規模等相匹配。

1.盜用、冒用或購買他人身份資訊並虛假註冊經營主體。

2.一址多戶註冊、集中批量註冊無實際經營活動的“空殼企業”,違規開具發票。

3.無實際辦公場地、無社保參保人員、無水電消耗、無固定資産的“四無”企業,或雖然具備辦公場地、水電消耗等基本條件,但與發票開具的金額、規模不匹配。

4.雖按時申報了各項稅費,但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稅負明顯低於正常水準。

5.存在違規代開、違規挂靠開票、借用或冒用身份開票等主體錯位行為。

6.開票金額大、稅負異常、員工極少,沒有與經營活動相匹配的貨物收發、運輸、倉儲、檢測、驗收等環節的外部憑證,或開展融資性貿易、虛假貿易的經營主體。

7.有銷無進、進銷倒挂、進銷品目嚴重背離,或取得大量來自發票風險納稅人,以及非正常、涉嫌虛開、定性虛開、走逃失聯、登出等納稅人的發票,且無法證明業務真實性。

8.大量使用個人賬戶、微信、支付寶或現金等形式收款,且相關收入未申報納稅。或在資金支付後,通過個人賬戶或關聯賬戶實現資金回流。

9.非實名辦稅人員開具發票,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完成開票身份驗證。

10.“六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年齡明顯不符合正常經營邏輯且無合理解釋,或在風險納稅人、非正常、定性虛開、走逃失聯等高風險戶任職。

11.涉稅仲介機構及人員為委託人提供發票領用、開具服務時,未以涉稅服務人員身份而是以委託人方辦稅人員身份辦理業務,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實身份辦理業務的情形。超越委託人授權範圍使用發票數據,或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列為涉稅服務(嚴重)失信主體的涉稅仲介機構及人員,未與委託人共同到稅務機關現場辦理髮票領用、開具業務。

生産經營業務是否合規

8.開具或取得發票可提供合同、履約憑證、收付款單據等完整佐證資料,形成業務閉環;特定行業開票需取得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

9.原則上應契合“四流”(合同流、貨物流/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一致的基本原則。

10.業務具備合理商業目的,交易真實,價格公允,符合行業慣例,商貿企業進項與銷項商品名稱原則上應一致。

11.符合商業邏輯性。納稅人毛利率、凈利率等盈利指標符合行業規律,能夠通過主營業務實現合理利潤,具備長期穩定經營基礎。

12.未發生任何經營業務,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13.未取得委託代開資格,擅自代替他人開具、代開發票。

14.雖有實際經營業務,但發票載明的購買方、銷售方、商品名稱、金額、數量等與實際情況不符。

15.以拆分合同、虛增交易環節、簽訂陰陽合同等方式,開具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或利用“富餘票”對外虛開發票。

16.特定行業納稅人,在未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開具特定行業發票。

17.“四流”不一致、進銷項不匹配,經營場所、人員、能源消耗等與開票規模明顯不匹配,無真實採購、倉儲、運輸等業務支撐。

18.無合理商業目的“對開、環開”發票,無合理依據“平進平出、進銷倒挂”、虛構交易環節“空轉走單”等。

19.長虧不倒,缺乏合理的商業解釋,長期依賴財政獎補、銀行貸款等外部輸血維持存續,開票金額、項目與生産經營實際嚴重背離。

20.利用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核定徵收政策讓他人為自己開具發票,虛列成本費用,逃避繳納稅款。

21.一法定代表人成立或控制多個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發票開具內容雷同、金額不高於起徵點且受票方高度集中。

票面資訊要素是否合規

12.票種適用準確,根據業務性質正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規範開具免稅發票、不徵稅發票。

13.發票項目齊全、資訊準確,購買方資訊、商品名稱、數量、金額、稅率、稅額、備註欄等均與實際業務及稅收編碼規範一致,無篡改、錯填、漏填。

14.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按規定流程開具紅字發票,依據充分、手續完整。

22.違反發票管理制度規定,錯誤選擇使用發票種類。

23.發票資訊缺項、錯誤、失真,錯用稅率,變名開票,備註欄不合規,導致發票票面與業務實質不符。

24.使用技術手段篡改、偽造發票票面資訊。

25.無正當理由或與受票方串謀惡意紅衝發票。

發票開具時限是否合規

15.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不提前開票,也不滯後開票。

16.納稅人發生合併、分立、登出時,依法進行稅務清算、開具發票並繳清所有應納稅款。

26.未按規定時間開票,提前或滯後開票調節收入與稅款;交易完成後拒不開具發票,開票時點與業務進度嚴重脫節。

27.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後或登出前集中開票。

28.長期靜默經營,躲避稅收風險掃描,擇時集中大量開票並走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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