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情況描述
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家電買賣業務,適用13%增值稅稅率,擬開展“買一送一”促銷活動,即銷售冰箱同時贈送加濕器,冰箱不含稅銷售金額3000元,加濕器不含稅銷售價格600元,共銷售20組。現需明確該行為在企業所得稅中如何處理。
二、相關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三、問題分析
依據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買一送一”不屬於捐贈,無需視同銷售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應將總的銷售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比例分攤,分別確認各項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對應成本。
結合案例,甲企業總銷售金額為60000元,需在冰箱與加濕器之間按公允價值比例分攤收入。冰箱分攤收入為 60000÷(60000+12000)×60000 = 50000元,加濕器分攤收入為60000÷(60000+12000)×12000 = 10000元
四、結論
甲企業“買一送一”屬於有償組合銷售,企業所得稅中按公允價值比例分攤收入,即冰箱50000元、加濕器10000元,不視同銷售,同步結轉對應商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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