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徵管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8]68號)的要求,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和各項稅收徵管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對自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區級新稅務機構掛牌至“三定”規定落實到位前的改革過渡期內,全市各區級稅務機構有關稅收徵管細化事項告知如下:
一、做好稅費徵管業務銜接
(一)表證單書及印章使用。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稅收業務印章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使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可以使用稅收業務專用章。各類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納稅人戶籍管理。新稅務機構要統籌做好稅務登記的確認、變更、登出和停複業等工作,實現稅務登記事項“一窗辦理”。未換發“多證合一”登記證照或按規定應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其持有的稅務登記證效力不變。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套印原機構公章的稅務登記證停止使用,啟用加蓋或套印新機構公章的稅務登記證。對當期有任一稅種申報記錄的納稅人,新稅務機構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
(三)欠稅公告。新稅務機構在發佈欠稅公告前,應當按戶對納稅人所有稅種欠稅資訊進行歸集確認後,根據《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對納稅人欠稅情況予以公告。
(四)風險統籌。新稅務機構要加強風險任務扎口管理,統籌風險管理任務安排,有序開展風險任務的推送和應對工作。要按照稅務總局規範稅務機關進戶執法、減少稅務檢查的工作要求,統籌開展進戶執法,避免對同一納稅人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五)稅務檢查、納稅評估。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稅務機構辦理,以新稅務機構對外執法,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繼續有效,被查對象應配合新稅務機構後續執法事項。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掛牌前原稅務機構已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六)執法標準。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新稅務機構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新稅務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發佈<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2018第5號公告)。
(七)委託代徵。原國稅、地稅機關與第三方簽訂的委託代徵協議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要調整的由新稅務機構按規定與代徵單位簽訂委託代徵協議。
(八)三方協議。原已簽訂的《委託銀行劃繳稅(費)款三方協議書》(簡稱“三方協議”)效力不變。納稅人申請或領取的三方協議應在新稅務機構掛牌前完成簽約,協議書中“甲方(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名稱”、“甲方(稅務機關蓋章)”三者內容應保持一致,否則協議無效,納稅人須重新簽約。
(九)重點稅源網上申報管理。重點稅源監控報表網上申報對象和工作流程保持不變。
(十)發票、稅收票證管理。掛牌前已由上海市稅務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新稅務機構掛牌後申請印製發票、稅收票證的,應當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和稅收票證式樣。新的發票監製章由上海市稅務局在啟用前對外公告,新的稅收票證式樣由稅務總局統一明確。納稅人持有的發票領購簿效力不變,掛牌前原稅務機構已印製的發票領購簿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領用。
二、優化納稅人辦稅體驗
(十一)辦稅統一。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實現 “一廳通辦”“一網通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實現涉稅業務“一鍵諮詢”。原企業網上辦稅服務廳更名為“上海市網上稅務局”,個人網上辦稅服務廳更名為“上海市網上稅務局(個人)”,納稅人登錄方式和辦理界面保持不變,過渡期內現網上辦理操作手冊仍可作為網上辦稅的參考。上海稅務官方微信中“企業微網廳”功能表更名為“企業辦稅”,其辦理頁面“上海稅務·微網廳”更名為“上海稅務·網上稅務局”。
(十二)資料報送。新稅務機構要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辦稅程式,減少資料報送。
(十三)實名辦稅。實名資訊採集、驗證、變更工作流程保持不變。新稅務機構要嚴格按照上海市稅務局統一規定的實名辦稅範圍、流程及驗證手段規範操作,避免重復採集和重復驗證,提升實名辦稅的應用水準。
(十四)限時審批。新稅務機構要嚴格落實稅務總局關於審批時限“零超時”要求,對行政許可事項按時辦結,確保審批時限不超過法定辦結時限。
(十五)法律救濟。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涉及原國稅、地稅機關的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稅務機構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新稅務機構承繼。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新稅務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等案件時,應當遵守法定程式和時限要求,確保銜接順暢、運轉有序,不得推諉懈怠。
本告知書未盡事項以總局文件為準。特此告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