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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稅務系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0-01-0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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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進一步做好稅務系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提升工作站位

  (一)做好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推進政府資訊公開,是政府服務人民、依靠人民,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的重要制度安排。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高度重視並著力健全體制機制,推動新時代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作出新部署,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提出新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提高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做好稅務系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二)做好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推進政府資訊公開,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國務院出臺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對做好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稅收是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的重要關切,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轉變觀念,改進工作方式,規範內部流程,壓實工作責任,加大公開力度,全面提升政府資訊公開質效,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提高納稅人、繳費人的滿意度。

  (三)做好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是防範化解稅務領域重大風險的必然要求。推進政府資訊公開,是加強對權力運作制約和監督的重要手段。稅務部門是重要執法部門,加大力度推進政府資訊公開,接受納稅人、繳費人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是防範化解稅務領域重大風險的有力保障。各級稅務機關要樹立底線思維,強化風險意識,依法滿足人民群眾對稅務系統政府資訊特別是執法資訊公開的合理需求,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讓公開成為自覺,讓透明成為常態,不斷提升稅收治理能力,高品質推進新時代稅收現代化。

  二、明確職責,理順體制機制

  (四)明確規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是稅務系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稅務系統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各省、市、縣稅務局辦公室是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既要做好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又要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指導管理。

  (五)明確規範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各級稅務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要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具體職責為:對本部門製作或者保存的政府資訊提出是否公開、公開方式以及公開範圍的意見;及時更新本部門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承辦涉及本部門職責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按要求對本部門未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定期評估審查等。各相關部門應當指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政府資訊公開有關工作。

  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稅收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可以負責與其所履行相應職能有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具體由各省稅務局研究確定。

  (六)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審查機制。各級稅務機關應堅持“先審查、後公開”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審查。稅務機關不能確定政府資訊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七)建立健全公文公開的審核機制。各級稅務機關擬制公文時,起草部門應確定政府資訊公開方式;擬不予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説明理由。對擬不予公開的政策性文件,報批前應先送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審查。各級稅務機關辦公廳(室)在文件審核中,對未確定政府資訊公開方式或者沒有依法依規説明不公開理由的,應予以退文處理。

  (八)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各級稅務機關應對本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定期進行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資訊應當予以公開。對於經評估審查後決定予以公開的政府資訊,由該資訊的製作或者保存部門填寫《政府資訊管理動態調整審批表》,將政府資訊公開方式調整為“主動公開”,按程式報批後公開。

  三、改進流程,優化公開平臺

  (九)加強政府資訊公開平臺建設。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發揮網際網路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第一平臺的作用。省、市、縣稅務局以及負責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應當依託省稅務局網站加強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設置政府資訊公開欄目,集中發佈法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欄目主要由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四部分組成。政府資訊公開欄目發佈的政府資訊與網站其他欄目存在交叉的,要加強銜接,堅持數據同源,原則上以政府資訊公開欄目發佈的資訊為準。

  省稅務局應當加強對市、縣稅務局指導,不斷優化政府資訊公開欄目頁面設置,通過列表、超連結等方式豐富欄目內容,提升欄目檢索功能,充分發揮資訊技術優勢,方便社會公眾快速檢索、下載所需要的政府資訊。

  (十)完善政府資訊發佈流程。各級稅務機關要規範政府資訊發佈流程,確保按照法定時限,及時通過政府資訊公開平臺發佈和更新政府資訊。政府資訊發佈後,要加強輿情收集和分析研判,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四、完善制度,規範申請辦理

  (十一)建立完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渠道。各級稅務機關要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列明申請接收渠道,並按要求對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進行處理。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覆、歸檔的工作制度。各級稅務機關要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規程(試行)》,制定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建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登記臺賬,對申請、辦理、徵求意見、答覆、送達、復議和訴訟等情況予以登記並實時更新。

  各級稅務機關對辦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項、敏感問題,應依法妥善處理,並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十三)規範送達方式。政府資訊公開答覆告知書應當以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申請人。採取郵寄方式的,應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並保存郵寄回執等單據。申請人要求通過平臺線上回復的,應將答覆告知書原件掃描後線上送達。

  (十四)及時歸檔資料。辦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工作中産生的下列資料,應當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按件整理保管: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或者證明文件複印件,辦理過程中形成的運轉單、審批表,對申請人作出的告知書、答覆書,第三方意見徵詢書,其他行政機關及第三方意見,郵寄單據和相關簽收單據以及應當保管的其他材料。一般性檔案材料保管5年後,經分析研判無保存價值的,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予銷毀。因政府資訊公開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重要材料,按年度向機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

  五、加強領導,嚴格監督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稅務機關要成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工作規則,組織協調、指導推進、監督檢查本系統政務公開工作,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十六)公開年度報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公開辦函〔2019〕60號)規定的格式,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每年2月底前,各省稅務局應當匯總形成全省稅務系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稅務總局,並通過網站集中向社會公佈各市、縣稅務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政府資訊公開系列文件的通知》(國稅發〔2008〕35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3〕112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政府資訊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4〕132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稅務系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5〕127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行政公文公開屬性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稅總辦發〔2018〕53號)同時廢止。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規程(試行)

        2.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

  (本文有刪減)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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