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果:解決採納
陳崢等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完善稅費爭議解決機制優化增值稅發票管理體系的建議”已收悉,經研究,現將辦理情況答覆如下:
一、關於收到虛開發票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二十一條對虛開發票行為的定義,虛開發票主要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同時,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第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決定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
(二)明知是虛開的發票,予以退稅或者抵扣稅款的;
……。”
綜上文件,對於取得的虛開發票,應按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應依法追繳。
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建議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充分利用稅務機關提供的免費查詢渠道,如: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稅務數字賬戶等,對取得的發票真偽進行查驗。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及時拒收,不作為財務憑證入賬。
二、關於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處理
為避免購貨方受銷貨方蒙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了虛開的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或辦理出口退稅,而被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明確了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情形,並對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納稅人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同時,為保護購貨方利益,對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依法准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三、關於收到異常扣稅憑證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三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免)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
(五)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同時,為進一步保障高信用納稅人合法權益,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如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暫不轉出該筆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交回已退稅款及衝減允許抵扣的消費稅或補繳消費稅。但應當在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並提交業務合同、銀行憑證、運輸倉儲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
綜上情況,根據當前規定,對取得虛開發票,均不得抵扣進項稅款或辦理出口退稅;對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可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若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依法准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對取得異常憑證且存在異議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核實通過的,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款或辦理出口退稅。
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不同,實行鏈條抵扣機制,以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額,若上游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而下游納稅人繼續抵扣,將導致國家稅款流失。對你們提出的修訂完善制度、增進部門間合作、加強函調資訊透明度等建議,我局將積極研究,並適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反饋,持續完善相關稅收制度、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感謝你們對稅收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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