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果:留作參考
諸正偉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允許經營困難的一般納稅人申請階段性緩繳增值稅的建議”已收悉,經研究,現將辦理情況答覆如下:
一、關於一般納稅人是否能按季申報的政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例第二十三條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因此,對您提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向稅務局申請參照小規模納稅人方式按季度申報,但稅率不變”的建議,由於相關政策制定權在中央,我們將適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二、關於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政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明確特殊困難包括兩類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因此,對您提出的“存在經營困難,且在第一季度有較多未到期應收賬款的”納稅人,若有符合上述規定的“特殊困難”情形,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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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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