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果:留作參考
韓威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建立生育成本分擔制 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建議”收悉,經研究,現將辦理情況答覆如下:
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減輕企業負擔可能涉及的稅收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該項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文件有關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文件有關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其他稅種方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對於企業承擔的生育成本實行加計扣除”等建議,目前並無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由於稅收政策的制定權在國家層面,我們將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適時向上級部門反映,提請稅務總局在制定或調整相關政策時予以考慮。
另外,2024年12月,市政府印發了《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援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從強化生育服務支援、加強育幼服務體系建設、強化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援措施以及營造生育友好社會氛圍四個方面提出了健全我市人口發展支援和服務體系的具體要求。明確要“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支情況,建立生育補貼制度。”市政府相關部門將研究制定並實施生育補貼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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