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果:留作參考
蔡寧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完善本市‘房屋協議置換’稅費優惠政策的建議”的代表建議收悉,經研究,現將辦理情況答覆如下:
一、相關稅收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第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徵契稅: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徵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關於本市契稅適用稅率標準等事項的通知》(滬財發〔2021〕4號)第二條規定,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徵用、拆遷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中不超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核定的補償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三)《關於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20〕18號)第七條規定,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徵收或拆遷而購買或取得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産稅。
(四)《關於因房屋徵收(拆遷)購買或取得住房有關房産稅徵免問題的通知》(滬財稅〔2016〕19號)第一條規定,被徵收(拆遷)個人因在本市的房屋徵收(拆遷),自2011年1月28日起購買或取得的住房,在國家及本市補償標準內暫免征收房産稅。
二、答覆意見
(一)稅收政策適用方面
根據上述稅收政策規定,結合國有、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有關法律法規,本市房屋徵收契稅和個人住房房産稅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為:取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或者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出征地公告和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對徵收集體土地實施的房屋補償。
對於您提出的房票安置試點中因“協議置換”無法適用房屋徵收契稅和個人住房房産稅優惠政策問題,前期我局已從我市行業主管部門了解到相關情況。目前我市已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和市財稅部門共同開展研究並向市領導彙報。下一步,我局將繼續配合市財政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妥善解決城中村改造等公益性協議置換項目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的工作方案。
(二)資訊共用方面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資訊共用方面,我局已與市房管局完成系統對接,可通過徵收補償協議編號從房管部門房屋徵收補償電子簽約系統實時獲取被徵收人名稱、證件號碼、被徵收房屋地址、徵收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款、産權調換房屋地址等涉稅資訊,確保徵收補償資訊真實準確。
在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資訊共用方面,我局已與市規劃資源局、市數據局共同研究確定資訊對接方式和數據字段格式,待市規劃資源局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電子簽約系統正式上線後,將及時完成系統互聯和資訊共用。
衷心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大力支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6年5月26日
聯繫人:舒靜 聯繫電話:54679568-67081
聯繫地址:肇嘉浜路800號 郵遞區號:200030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