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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第0014號代表建議的答覆

發佈時間:2026-06-0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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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00242785X0202601071
主題分類: 全國人大建議復文公開

名稱: 對市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第0014號代表建議的答覆

  辦理結果:留作參考 

張銀標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減免上海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企業所得稅的代表建議收悉,經研究,現將辦理情況答覆如下:

  一、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條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1.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産,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對代表建議的答覆

  對於代表提出的“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農村集體經濟高品質發展的意見》(滬府辦規〔2022〕2號)的統一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政策傾斜和優惠。明確將農村經濟組織取得的各項綜合幫扶資金、土地補助收入等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納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範圍”等建議,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各項綜合幫扶資金、土地補助收入符合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相關條件的,可按規定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處理,合理平衡稅收負擔成本;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各項綜合幫扶資金、土地補助收入不符合相關要求,由於稅收政策的制定權在國家層面,我們將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適時向國家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同時,我局也將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積極貫徹落實涉農相關稅收支援政策,進一步支援“三農”事業發展。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6年5月27日

  聯繫人:王琪            聯繫電話:54679568-6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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