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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政協十四屆四次會議第1120號提案的答覆

發佈時間:2026-07-0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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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00242785X0202601077
主題分類: 全國政協提案復文公開

名稱: 對市政協十四屆四次會議第1120號提案的答覆

  辦理結果:解決或採納

章毅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以增值稅“以票控稅”硬性要求,構建“信用+數據”驅動機制的提案》的提案收悉。對提案中指出上游企業的不合規行為會造成下游企業增值稅進項無法抵扣、企業所得稅無法稅前扣除,進而造成嚴重的財務、稅務和經營影響的問題,以及提出的建立稅務事先裁定制度、對善意取得進項允許下游企業抵扣、對A級納稅人提供便利化措施、及時推送風險提示資訊等建議。經研究,現將辦理情況答覆如下:

  一、關於“優化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建議

  (一)關於善意取得虛開發票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二十一條,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於虛開發票情形,應按虛開發票處理處罰,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為避免購貨方受銷貨方蒙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了專票用於抵扣或辦理出口退稅,而被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明確了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情形,並規定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納稅人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此外,為保護購貨方利益,對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依法准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二)關於收到異常抵扣憑證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

  同時,為進一步保障高信用納稅人合法權益,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如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暫不轉出該筆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交回已退稅款及衝減允許抵扣的消費稅或補繳消費稅。但應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並提交業務合同、銀行憑證、運輸倉儲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

  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

  因此,對取得虛開發票,根據當前法律法規,均不得抵扣進項或辦理出口退稅。對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可免於處罰和刑事責任追究。對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依法准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對取得異常憑證且存在異議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核實通過的,可按規定抵扣進項或辦理出口退稅。

  (三)關於稅前扣除憑證管理

  針對提案中提到的企業取得不合規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扣除問題,現行政策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簡稱“《28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因各種原因無法按期換開、補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應具體參照《28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建立稅務裁定制度”的建議

  2023年底,本市發佈了《上海市稅務局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並於2025年10月,發佈了《上海市稅務局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事先裁定是針對企業的個性化納稅服務舉措,適用對象為納稅地點在本市的涉稅事項。企業可以對擬發生的特定複雜涉稅事項,或已發生未申報且距離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三個月以上的複雜涉稅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提出申請,稅務部門基於現行稅收政策等,書面告知政策適用意見。

  企業如計劃進行重大交易或開展創新業務,可以按規定提前向稅務機關申請事先裁定。

  三、關於“深化納稅人信用評價應用”的建議

  (一)關於便利化辦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要求,對連續3年評為A級的納稅人,可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輔導辦理稅費事項等。

  (二)關於出口退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相關規定,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出口企業,在符合其他條件的基礎上可評定為一類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為一類出口企業提供綠色辦稅通道,優先辦理出口退稅。

  (三)關於按需供票方面

  根據兩辦《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要求,本市為納稅信用級別連續3年A級,且開票量、銷售額達到條件的納稅人,提供按需開票服務。

  四、關於“利用大數據分析判定”的建議

  目前,稅務部門已建立基於大數據分析的掃描、提醒、監管機制,對於存在相關風險的納稅人,就其觸發的風險及疑點資訊,通過電子稅務局向納稅人發送“風險預警提示”。對於存在較高風險的納稅人,通過向其上下游同步提醒的方式,幫助納稅人及其關聯方開展自查自糾,確保開票、受票風險可控。

  對您提出的相關建議,我們將持續優化,不斷完善。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6年6月30日

  聯繫人:顧煜 聯繫電話:54679568-66126

  聯繫地址:肇嘉浜路800號 郵遞區號: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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