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所謂“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俗稱“第13個月工資”,也稱“年終加薪”,實際上就是單位對員工全年獎勵的一種形式。隨著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單位對員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斷增加,為減輕個人稅負,1996年稅務總局曾明確年終加薪或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以收入全額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徵稅款(以下簡稱“雙薪制”計稅方法)。2005年,我們對包括“雙薪”在內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績效考核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並以上述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以下簡稱分攤計稅方法)。應該説,這種分攤計稅方法與原“雙薪制”計稅方法相比,是一種更為優惠的計稅方法。調整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的政策實際上已經包括了年終加薪(雙薪)。據我們了解,該政策調整後,企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將年終加薪(雙薪)併入全年一次性獎金中統一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舉例説明如下:
1.假設王某月工資4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3000元,沒有全年獎金。(為便於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1)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按原“雙薪制”計稅方法計算:
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25元。公式如下:3000×15%-125=325(元);
(2)2005年以後,年終加薪應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
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0元。計算過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數(3000÷12=250元)搜尋適用稅率,250對應的稅率為5%,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5%=150(元)。
(3)對比兩種計算方法,分攤計稅方法比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少繳稅款175元。
2.假設張某月工資4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3000元、全年獎金15000元。(為便於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1)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應納稅額=3000×15%-125=325(元),全年獎金應納稅額=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計應納稅額為2950元。
(2)2005年以後,可以將張某年終加薪和全年獎金合併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款1775元。計算過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數(18000÷12=1500)搜尋適用稅率,1500對應的稅率是10%,則18000×10%-25=1775(元)。
(3)對比2005年以前,張某少繳稅款1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