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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返聘已退休人員繼續工作,這部分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

發佈時間:2010-04-0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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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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